就广州女律师孙世华被警方人身检查一事,据悉孙律师一方已到监察机关举报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此事,很可能会以“部分举报内容不属于监察委管辖”告终。因为,按照《监察法》第4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按照刑法理论,所谓职务犯罪指的是《刑法》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的“渎职罪”。以此观之,孙律师之举报,只有滥用职权系渎职犯罪,属于监察委的管辖范围。(2018年4月出台的《国家监察委管辖规定(试行)》明确了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也不含“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这个问题,系《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的重大立法疏忽。同时,此次《刑诉修正草案(第二稿)》也没有弥补这个疏漏。其具体表现为:...Read More
2008年10月,吴春红案原审法官以正式笔录的形式将下面这段话留在了案卷中。
经本院三次一审,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提出毒药强,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它证据。
Read More
快播案之所以重要,是因它将体现网络服务商应在何种程度上与用户「连坐」。与民事领域的判例不同,刑事责任可以使一家估值百亿的企业迅速倾覆。如果法庭支持了这种脱离正犯的指控方式、孱弱的证据运用,势必在所有的 UGC 服务商中造成寒蝉效应。它们将为自我保护,进行远超必要程度的内容审查,甚至以牺牲用户的隐私与通信秘密为代价。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