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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1日 by 夏楠律师

想象的法律共同体

 

本文首发于《财经》杂志,作者为本所夏楠律师。

 

 

王全璋律师在江苏靖江法院遭到司法拘留,并在其他律师的抱团努力下获释了。但在局外人看来,此案可谓拘得奇怪,放得糊涂。更可玩味的是,围绕该案的公共舆论,明显分化成两个极端:律师们几乎一边倒地联名声援这位同行,匿名的法官们则纷纷谴责律师行为不检,为靖江法院助势。

此番律师被拘的依据,被指是最高法院所作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0条。但律师们认为,这一“解释”中部分内容超越了刑诉法规定,等于自行为法院赋权,已经不是“释法”而是“二次立法”了。2012年,最高法院时任副院长张军称广西北海案、贵阳小河案中“无良律师”“闹庭”,激起律师界的声讨。前后两个事件,标志着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群体的争端,不仅公开化,并且扩大化了。有位匿名法官在微博上沉痛地宣称:“它可能破坏原来还粉饰着的本来脆弱的所谓法官与律师之间应有的互信……法律人共同体,真的死了,不过也许它从来就没出生过。”

法院权威之重要,如美国范德比特大法官所述:“我们的公民首先是在法院里,而不是在立法机关中首先感受到了法律那锋利的爪牙。如果他们尊敬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敬就能够使得任何其他政府分支的缺陷得到谅解;但是如果他们对法院的工作失去了敬意,那么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敬就会消失不见,并同时对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害。”若认同大法官这段论述,律师就应当对法官保持足够的尊敬;进一步而论,这种尊敬基于下面四个理由:

一是基于对民主政体的尊重。在熟人社会中,众人推举他们最为信服的人作为裁决者,裁决者的权威是从众人的认同而来;在现代社会,法官的权威则来源于民主程序。法治国家中的法官遴选,或由议会、民众选举产生,或由民选的国家元首任命,遴选过程透明公开,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人民意志。

二是基于对法官学识的尊敬。法官应当是社会当中最具法律智慧的那群人,他的角色要求他对法律的精深理解,高居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之上。故法治国家的法官遴选程序中,对法官的法律知识及职业经验均作最严苛的要求;英美则从优秀律师群体中选任法官,令律师只好仰视。

三是基于对法官操守的尊敬。英国有俗谚云:唯上帝与法官不可交友。法官最为接近上帝,自然也要远离人间烟火;唯有这样的清廉自守,才能保障其公正无私。法治程度越高的国家,为法官制定的职业伦理规范越严苛,这一群体的腐败丑闻也越少。若从西方人的文学电影作品中管窥法律职业形象,丑化律师、政府者众,将法官描绘成反角的极少,这是整个法官群体的声誉使然。

四是基于对法官权柄的尊敬。杰克逊法官曾说,“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正确才具有终局性,恰恰相反,是因为我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所以才正确。”这是操掌司法大权者的慎独自省。是非黑白一言而决,乃至定人身家生死,面对这种权柄,律师为当事人利益进行现实考量,必须对法官保持足够的尊敬。

对照这四个理由,不难发现中国法官权威低落的原因:

以法官遴选程序论,不透明、行政化的招考选拔,使法官没有民众认同的合法性支撑;以法官学识论,法官与律师接受同样的法律职业教育,通过同样的统一司法考试,法官就职资格并不比律师更严苛,也就很难令律师高看一眼;以法官操守论,中国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律师与法官结成利益输送管道者并不鲜见,以法官权柄论,中国法官并无独立审判地位。不仅公、检机关不能轻易开罪,掣肘者尚有审委会、分管院领导、政法委、纪监部门……若法官彻底沦为提线木偶,甚至变成“第二公诉人”时,律师对法官的最后尊重也就丧失殆尽了。

现实情况下,法院、法庭和法官的名誉不佳,司法公信力跌至谷底,以致常常唯利是图的律师群体,被反衬成了社会良知的代言人。个中原因深究起来,恐怕大部分不能归咎到律师身上。

律师、法官、法学家等法律职业人士被视作法律共同体(legal community)。北京大学强世功教授曾在著名的《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宣称:“我们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我们承继的不仅仅是一个职业或者手艺的传承,而是一个伟大而悠久的文化传统。”

今天看来,这个在宣言中建构的“法律共同体”破碎了。

虽然在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下,“法治”已成了社会的主流话语;但同时司法改革愈向前行,体制内外两种法律人的冲突将愈发凸显。双方如各举貌合神离的“法治”大旗,对法治路径的期待、对各自利益的诉求,就各有不同。因此这种法庭之上的碰撞,恐将在一个时期内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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