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6月1日上午,57岁的纪委退休干部包书兴和妻子袁德珠,在看守所中以视频方式参与了自己案件的宣判。在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法院一同接受宣判的,还有他们的三位亲友袁元院、郑锦祥和程全。这是五人案件的第四次开庭,此前他们被指控涉嫌诈骗罪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被羁押一年多时间。
五人都是当地养殖场古田县伟亨元生猪养殖合作社(下称“伟亨元合作社”)的股东或员工。因治理农村养殖业污染,2017年当地政府重划禁养区,他们日渐兴隆的养猪生意横生变故,养殖场被认定是违建并遭强拆。为此他们和当地政府打了多场官司,双方互有胜负,政府的强拆被裁定为违法,但五人也未能获得满意的赔偿。在此期间,他们奔走于宁德、福州、北京等多地反映情况、信访和举报。
维权未有进展,五人突陷囹圄。2021年12月15日,两名股东正在北京信访,身在古田的包书兴、袁德珠被破门而入的警察带走,居住在同小区的程全也一同被抓。三天后,结束信访返回的袁元院、郑锦祥两人在走出古田高铁站时,被等候的警察带走。
包书兴等五人被指控在经营养殖场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骗手段获得一笔50万元的中央补助资金,涉嫌诈骗罪;养殖过程中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失去自由至今,包书兴、袁德珠等人一直坚称自己无罪。他们认为,之所以遭此劫难,是因为他们合作社之前持续的举报、信访,在被抓前他们已被告知:“如继续上访,将被追究养猪过程中获取财政补贴等问题。”
事实上,就在伟亨元合作社养殖场被强拆后的第二年,非洲猪瘟开始在中国肆虐,一度风行的禁养、限养政策随即转向,各地开始纠偏,生猪养殖重获鼓励。借由刑事指控,包书兴等人的养猪历程被重新检视,他们面临的一系列麻烦,也反映出被政策改变所左右的行业命运的缩影。
旁听人士告诉财新,6月1日开庭,首先进行的事项是,古田县法院裁定准许古田县检察院撤回对伟亨元合作社及包书兴等五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由此五人只剩下诈骗罪的指控。短暂休庭后,开庭继续。古田县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包书兴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7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袁德珠、袁元院、郑锦祥和程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财新获悉,对于上述一审结果,包书兴等人不服,表示将提起上诉。
环保风暴下的养殖场
成立于2009年的伟亨元合作社,位于福建省古田县凤都镇洋头村,合作社租下当地村民的土地盖了养猪场。包书兴的妻子袁德珠是创始股东之一,她与袁元院、郑锦祥、程全均出资60万元,各占25%的股份。四人中,袁元院、袁德珠是凤都镇洋头村村民。
伟亨元合作社现任法定代表人魏碧清告诉财新,从2009年的3排猪舍、70多头母猪起步,合作社的规模逐渐扩大,到2018年时发展到占地20多亩,拥有13排猪舍,年出栏生猪5000多头。
| 2018年9月,伟亨元合作社养猪场遭遇当地政府第二次强拆。图:受访者提供 |
“我们都是一个家族的人。”魏碧清介绍,被抓走的郑锦祥是她丈夫,袁德珠和包书兴是她小姨和姨丈,袁元院是其舅舅,程全是袁德珠结拜姐妹的儿子。在四名大股东的背后,还有一些亲戚朋友等小股东的插股(代持)。除雇佣部分村民外,几人分工合作,具体经营上亲力亲为。
2017年5月,古田县政府印发《古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可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其中提到,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古田实际,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可养区进行重新调整。调整的主要原则是保护生态环境、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具体到伟亨元合作社所在的凤都镇,除生活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重点流域,基本农田等外,凤都镇的集镇中心区、文教、医疗等人口集中区及古凤线、高速公路及连接线两侧500米内、各村庄(含自然村)界500米内的区域,都被划入了禁养区。而对于禁养区内已建成的养殖场,前述文件规定:“由所在地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取缔”。
古田此举的背景,是彼时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养殖业污染问题。养殖场会产生大量粪便和污水,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农村面源污染和水污染。国务院制定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月开始施行,要求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原农业部牵头、原环保部参与,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再次明确各地在2017年底前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2017年开展的中央环保督察,在向福建反馈情况时也提及:“畜禽养殖是小流域污染主要来源。2017年3月,福建省八大养殖重点区域的17个小流域水质监测断面中,12个断面水质不达标,其中劣Ⅴ类断面8个、Ⅴ类断面2个。”
轰轰烈烈的环保风暴之下,各地纷纷划定禁养、限养区,大规模清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大量养殖场面临生死存亡。
整改开始后,任务被逐级分解。古田县被要求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压减畜禽养殖总量,基本实现生猪养殖总量控制目标,简单讲就是重划禁养区,清拆小规模养殖场。“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及可养区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除已改造达标的规模养猪场外,其余未动工改造且未达标排放的一律关闭拆除。”
2018年5月,古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下发的《关于限期拆除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通知》(下称“2018年3号文”)表示:“经研究,决定位于禁养区或大部分位于禁养区的54家生猪养殖场于5月31日自行拆除完毕。6月30日前,对未拆除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
全县54家被要求拆除的养殖场,伟亨元合作社名列其中。伟亨元合作社收到的凤都镇政府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中表示,伟亨元合作社的养殖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建设,“现责令你7日内自行拆除完毕……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一切费用由你承担”。
伟亨元合作社随即向古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7月3日,古田县政府以“凤都镇政府在做出责令拆除决定书前,未履行立案、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程序,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上述决定书。
但县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未能阻挡强拆的脚步。2018年7月24日,凤都镇政府向伟亨元合作社发出违法建设立案通知书。三天后,镇政府再发通知,要求伟亨元于7月30日前将养殖场自行拆除完毕,逾期将强行拆除。此后的2018年8月15日、9月11日,伟亨元合作社的养殖场分两次被凤都镇政府强拆。
“当时养殖场里大大小小还有几千头生猪,第一次来强拆时,他们断掉了我们的水电,拆了三排猪舍。”魏碧清对第一次强拆记忆犹新,讲起时仍有哽咽,“勾机一动,猪都全跑出来,有的跑到山上,有的跑到水沟、田里。天气很热,当时死了很多猪,满地都是猪粪。”
魏碧清表示,当时她曾跪地要求拆迁人员拿出手续,其小姨袁德珠更是手持菜刀、以死相逼。最终,在给强拆人员签下保证书请求宽限一定时间卖猪后,强拆才停下。养殖场此后陆续卖猪,“至第二次强拆时,买猪的人已到现场正在谈价,只要半个小时就谈好了,但还是没能挡住强拆”。剩余约1000头生猪,在被强拆后全部低价卖出。
有类似境遇的应该不止伟亨元合作社一家。一名同在凤都镇开养殖场的老板告诉财新:“就在2017年1月,政府还将我们列入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名单,我们投入了几十万对环保设施等进行升级改造,但没想到第二年就被强拆,我们遭受了巨大损失。”
经过两年多的关停、整顿,古田的养殖场数量和规模均大幅度下降。据提交古田县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全年古田县拆除畜禽养殖场767家,生猪存栏量由2017年年初的29万头削减至12.2万头;2018年全年关闭、改造生猪养殖场53家。另据古田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报告,2018年时,古田县确定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只剩41家。
从维权到被抓
疾风暴雨般的强拆过去,伟亨元合作社股东们的维权行动开始。
2018年11月,伟亨元合作社将凤都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宁德市蕉城区法院此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一审之后,凤都镇政府未上诉,此后其申请再审被驳回。
接下来,伟亨元合作社就违法强拆向凤都镇申请国家赔偿,未获回复。2019年5月,其又向蕉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伟亨元合作社表示,其4885平方米的猪舍及养殖设备遭违法拆除,要求凤都镇政府赔偿经济损失299.68万元。
蕉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伟亨元合作社的养猪场未经农业、国土部门的审核,也未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备案,属于违法建设,因此不属于合法权益,故其所提建筑物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但建筑物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内部物品亦随之变成为非法财物,凤都镇政府应对违法强拆造成的建筑材料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按全部拆除的面积100元/平方米、部分拆除的面积30元/平方米计算,因此确定养猪场建筑材料赔偿金为40.8万余元;关于养殖物品损失,法院结合行业惯例及伟亨元合作社的规模,酌定凤都镇政府赔偿5万元;伟亨元所称的其他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据此,2020年7月,蕉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凤都镇政府需赔偿伟亨元合作社建筑材料损失及养殖用品损失合计45.8万元。
面对差距悬殊的诉求和判决,伟亨元合作社不服并提起上诉,2020年12月被宁德市中级法院驳回。
2020年8月,伟亨元合作社就此前维权未涉及到的停产停业损失、地租、生产设施等损失向古田县政府申请行政补偿,也未获得答复,遂继续向法院起诉,2020年12月、2021年3月先后被南平市中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驳回起诉和上诉。
另外,伟亨元合作社还对古田县禁养区的划定范围提出质疑。2019年10月,其将古田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宁德中院确认古田县政府在前述2018年3号文中将其列入禁养区、限期拆除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提请法院对2017年古田县重新划定禁养区的文件,进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事实上,多地以重划禁养区的方式进行养殖行业环保整治,其中一些做法确曾引起较大争议。2018年夏天之后,中国多地爆发非洲猪瘟疫情,国内生猪供应缺口大,猪肉价格不断上涨,决策层开始对此前禁养政策进行纠偏。2019年8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稳定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稳价措施,要求地方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发展规模养殖,支持农户养猪;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
2019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下称“55号文”),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
禁养区到底该如何划?按照《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是: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实际上早在2016年,原环保部、原农业部曾出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其中的要求和2019年并无二致。但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划禁养区时,基于自身的环保压力或其他诉求,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这些法律法规。
古田县在2017年划禁养区时,原农业部于2010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下称《审查办法》)被作为重要依据。据《审查办法》,动物饲养场的选址要求是:“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因此,伟亨元合作社虽然不在水源地保护区等范围内,但据古田县政府方面的说法,其养殖场距离村庄10米左右,距离当地公路古凤线80米,距离高速公路470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0.29亩,“属于新划定的生猪禁养区范围”。
但事实上,《审查办法》是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规范,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禁养区划定的法律法规依据。2022年12月,《审查办法》被废止。之前的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称,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的选址距离规定”。
2019年10月,伟亨元合作社就古田县政府将其列入拆除名单及禁养区划定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即援引了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55号文作为依据,表示古田县政府超出法律法规划定畜禽禁养区,至今仍不做出纠正。
伟亨元合作社的诉求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甚至围绕相关争议点的辩论都未能展开。2019年12月,宁德中院驳回起诉时表示,伟亨元合作社诉求的第一项是要求确认古田县政府在2018年3号文中将其列入禁养区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该文是“上级行政机关将任务分解下达给下级机关的督促履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起诉已超诉讼期限;也因此,其提出的第二项诉求即对古田县政府的禁养区划定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一并被驳回起诉。2020年8月,伟亨元合作社的上诉又被福建省高院驳回。2021年4月,其就该案的再审申请也被最高法院驳回。
诉讼所获不足,伟亨元合作社的股东们又尝试运用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包书兴于2018年12月申请调离纪委,之后提前退休。他们五人先后多次前往福州、北京等地进行举报和信访。期间,他们曾遭遇地方政府部门截访。据魏碧清介绍,在2019年一次到北京信访时,几名股东被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截住。他们先是被从北京送至河北,再被送回古田。
2021年6月,几位股东和时任古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纪建,时任副县长林世晴、时任信访局长黄招忠等在县信访局座谈,此后曾向政府方面提交了补偿方案。当年12月,袁元院、郑锦祥等再次赴京信访,留在古田的包书兴被告知,需要将上访人员叫回,否则就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包书兴表示拒绝。2021年12月15日凌晨,包书兴、袁德珠被带走。
另据起诉书所载,程全也于同日被古田警方抓获到案。2021年12月17日,从北京上访归来的袁元院、郑锦祥在古田县高铁站出口被当地警方带走。
当时与袁元院、郑锦祥同在北京信访的还有古田县的其他养殖户。信访期间,古田县信访局长黄招忠曾给他们打过电话。录音显示,黄招忠在2021年12月16日的通话中对一位养殖户表示:“后面的领导已经开始出手了……反正我已经和你说了,你们这样七搞八搞的,回来你们会难受……”
2023年3月底,财新就此联系黄招忠,他承认就信访的事情曾经给包书兴及当时在京信访人员打过电话。“当时有跟那些人通过电话,叫他回来,不要去了。”对于是否提及将对几人采取刑事手段,黄招忠表示,“那我就不太清楚了,反正我就叫他回来。”
黄招忠称,自己现在已不在信访局任职,对于伟亨元合作社的赔偿及包书兴等人被指控犯罪一事并不清楚。
激辩诈骗罪
伟亨元的几名股东及包书兴被抓后,均以涉嫌诈骗罪遭刑拘。2022年8月,古田县检察院以包书兴、袁德珠、袁元院、陈全、郑锦祥涉嫌诈骗罪,伟亨元合作社及五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起诉至法院。古田县法院于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3月三次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2014年8月,福建省发改委下发《关于抓紧做好申报2014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下称《申报通知》)。该建设项目由中央投资补助100万元,要求养殖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扩大产能的投入。包书兴代表伟亨元合作社申报了建设项目。福建省发改委同意申报后,包书兴将已建设完毕的氧化塘、沼气池等项目纳入项目实施方案予以上报。经查明,项目实施方案套用的建设内容共计价值44万余元,伟亨元申报后实际投入项目建设48万余元。建设项目经招投标,由福建省富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富厦公司”)中标施工。2015年2月,古田县财政局拔付第一笔专项补助资金50万元至伟亭元合作社账户。
此后的第二笔50万元补助被指控为诈骗。检方称,2016年12月1日,包书兴等人为获取剩余的50万元补助资金,明知伟亨元合作社未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虚构中标公司拖延施工、农户阻工导致施工缓慢的事实,申请调整了项目实施方案,将古田县明文要求购买的养殖污水处理设备一体机、已经建设完毕的场内地面水泥硬化工程作为变更后的建设内容,并谎称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毕,向古田县发改局申请拨付剩余50万元。其中,场内地面水泥硬化已于2016年5月获取了道路专项补贴9万元。包书兴等人还要求富厦公司将项目转让给伟亨元合作社,并与股东程全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将项目转包给程全施工。2016年12月29日,古田县财政局拨付50万元至伟亨元合作社账户。
对于上述指控,几人均不认可。旁听庭审的人士告诉财新,庭审中出示了包书兴等人的相关笔录,讲述了申请补助的前后过程。包书兴表示,2014年向古田县农业局、发改局申请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其负责具体事宜。“因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最终我们上报的项目经过省市县三级发改、农业部门的审核审批和现场勘验之后,古田县农业局和古田县发改局告诉我,审批通过了。”
据《申报通知》,福建省发改委规定,对于年出栏30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要想获得100万元的中央投资补助,企业需要自行投入1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要优先安排漏粪地面改造、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备建设,剩余资金可安排用于标准化猪舍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伟亨元合作社的材料显示,2014年时,伟亨元是宁德市上报的5家养殖场之一,也是古田县唯一的一家。按计划,此次总投资为201万元,建设内容包括改造漏粪栏舍、新建沉淀池、沼气池、储粪间、沼液输送管道、氧化塘等及购买污水泵、干湿分离机等设备。建设年限为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
事实上,对于检方指控的伟亨元将部分已完工项目纳入新建项目申报,古田县相关政府部门并非不知情。“我们到现场的时候,发现包书兴提供材料中的建设内容部分已经建好了,当时我们考虑到都是中央财政补助项目,所以就没较真。”古田县原农业局副局长高绍春的证言称,在申报阶段的2014年,其与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前往伟亨元进行现场初审。高绍春表示,在查看完现场回去后,“按规定,我们将伟亨元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上报,后来省发改委、农业厅也同意”。
但项目工期一直被拖延。包书兴的说法是,富厦公司中标后,又将项目分包,他要求分包公司照原合同施工但被拒,此后伟亨元开始自行施工。2016年下半年,他提交了中期验收材料,后古田县农业局、发改局组织人员到现场验收,提出施工进度缓慢等整改意见,他解释称富厦公司未及时组织施工,另有村民阻止沼液输送管道施工。其提出申请变更部分建设项目,获得了批准。
古田县农业局畜牧站站长魏观勤在证言中回忆,2016年中期验收及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后,古田县农业局收到了包书兴变更建设内容的申请。“我看一下变更内容,在当时,伟亨元的场内地面水泥硬化己经做好了,经局长同意后,我在包书兴申请的变更内容上写:‘同意变更,用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按规定,中央投资补助需分三次发放,为何第二次直接拨付了全部尾款50万元?包书兴称,其提交中期验收报告时申请拨款30万元,按照政府部门的意见整改后,项目基本做完。“发改局说项目完成的时间是两年,我们2014年的项目到2016年就到期了。超期的话,尾款20万元就会被中央财政收回,所以就拨付50万元到伟亨元合作社。”
对这笔50万元的用途,指控称,包书兴以购买饲料款名义分得10万元,袁德珠、袁元院、程全、郑锦祥以分红名义各自分得1.5万元,该笔资金未投入项目建设。
包书兴辩称,伟亨元将获取的100万元中央投资补助和自行配套的100万元,都用于整个改造项目和购置环保设备,如新建约1000平米的漏粪母猪单栏、8个沼液储存池、2个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新建办公室、监控室、消毒室、消毒池、深水井等,以及购买污水泵、污水处理一体机等,还支付了招投标费用、富厦公司费用等。
或可佐证的是,在补充侦查阶段,当地警方委托的资产评估公司对伟亨元合作社的建(构)筑物以建成年份为评估基准日所做评估报告显示,2014年及以后,伟亨元的建(构)筑物重置费用约为163.20万元。包书兴的辩护律师夏楠认为,该评估报告仅评估了建(构)筑物重置费用,若计算机器设备购置费用,伟亨元在获得财政补助后,实际用于养猪场的费用应当在200万元以上。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的所有财产均属于伟亨元合作社,根本不存在诈骗补助资金的动机,合作社的相关人员也绝对没有私分。”包书兴表示。
综合上述情况,夏楠认为,伟亨元符合领取中央投资补助的条件,在这方面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补贴具体经办机构在拨付项目尾款时对此也知情,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伟亨元的股东们不构成诈骗罪。
对于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古田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并未采纳。古田县法院表示,经查,经古田县发改局、农业局中期现场查看并提出整改意见后,包书兴、袁德珠、袁元院、程全、郑锦祥明知伟亨元合作社所申报建设的项目应由中标公司施工,却以建设项目大部分已由其完成为由拒绝中标公司进场施工,以至于无法建立项目专账且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仍虚构事实申请变更了项目建设原方案,制作虚假银行流水及验收材料以备查,并在项目建设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谎称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毕,申请获取到剩余专项补助资金 50万元,据此可认定包书兴、袁德珠、袁元院、程全、郑锦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但考虑包书兴、袁德珠、袁元院、程全、郑锦祥确己按变更方案完成养殖污水处理设备一体机的采购项目,该项目属生态环保设备建设,且实际支付货款24.8万元,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24.8万元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故认定包书兴、袁德珠、袁元院、程全、郑锦祥的诈骗数额为25.2万元。”古田县法院表示。
古田县法院表示,包书兴、袁德珠、程全、袁元院、郑锦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助资金2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包书兴、袁德珠、程全、袁元院、郑锦祥犯诈骗罪成立,但指控诈骗数额不当,应予纠正。包书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德珠、袁元院、程全、郑锦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包书兴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7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袁德珠、袁元院、郑锦祥和程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随着国家对“三农”支持力度的加大,骗取农业补贴的案件并不鲜见。对于涉及骗取农业补贴(或专项资金)的认定标准上,目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方面并无相关司法解释。但一些省级司法机关层面曾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如河南省检察院2014年出台《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据该《指导意见》及财新检索司法案例发现,在此类案件的认定上,是否符合取得补贴(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是否伪造关键性材料、资金的最终实际用途等,是衡量罪与非罪的相关条件。
浙江省高级法院刑二庭法官虞伟华2019年1月在最高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发表的《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表示,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严格区分诈骗犯罪与农业补贴申报中不规范操作行为的界限,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既要规范国家支持农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又要保护农业经营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把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虞伟华认为,对于骗取国家农业补贴的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不从事农业经营开发,或者所从事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不属于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项目,而采用伪造材料的方法骗取国家农业补贴,达到定罪数额标准的,构成诈骗罪;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弄虚作假申领国家农业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开发的,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对违规获取的农业补贴,有关部门可予以收回,或责令经营者增加投入,达到享受补贴的条件;符合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条件,但申报的材料中部分内容不实,获得国家农业补贴的,不构成诈骗罪。
非法占地背后的用地政策争议
除了诈骗罪,伟亨元合作社及其股东们此前还被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古田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8年间,在伟亨元合作社未取得古田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办理征占用地手续情况下,包书兴作为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伙同合作社原股东袁亨伟及袁德珠、袁元院、程全、郑锦祥,在租赁的古田县凤都镇洋头村耕地上进行硬化并用于生猪养殖,造成耕地的耕作层严重毁坏,使原有的耕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伟亨元合作社占用土地的地类为耕地,2009年1月至2018年期间,合计占用并毁坏耕地面积14.03亩。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在《刑法》342条中,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司法解释,前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对于该项指控,伟亨元及其股东们同样不服。包书兴表示,伟亨元的场地是向洋头村村民租赁的,租赁之前耕地没有硬化,但其建设养猪场属于农业用途,按规定属于设施农用地,并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辩护律师也表示,伟亨元未改变所使用土地的用途,设施农用地的建设依法不需办理转用审批,其对土地的利用符合当地土地规划。
在占用耕地具体数量上,辩护律师表示,调取的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地类情况材料显示:伟亨元占地红线范围总面积21.64亩,其中设施农用地18.22亩、耕地(水田)面积为1.37亩,耕地中基本农田为0.29亩,其所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及占用耕地面积远未达到构罪标准。
事实上,在古田县禁养区调整及养殖场被强拆后,用地问题一直是伟亨元合作社和当地政府争议的焦点。
伟亨元合作社出具的材料显示,2009年成立以后,其曾在当地政府办理过所需的手续。2009年1月,凤都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在其出具的“伟亨元养猪合作社选址意见”中表示:由洋头村委会申请,经实地察看,提交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伟亨元股东在洋头村建设养猪合作社用地选址,用地面积10亩;2010年7月,凤都镇政府证明:伟亨元合作社养猪场位于凤都镇洋头村,“经认真核对,其不在我县畜禽禁养区禁建区内”;2010年7月,古田县原农业局、原环保局也在预审阶段通过了伟亨元生猪养殖场项目的相关环评报告,上报后于2010年10月获得宁德市原环保局的批复同意,不过该审批意见也表示:“项目的环保设施须经过我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在2018年的行政复议中,古田县政府虽然最终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凤都镇政府对伟亨元合作社下发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但同时也表示,依据《城乡规划法》,凤都镇政府对区域内乡村违法建设行为,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而伟亨元提供的凤都镇政府2010年关于其不在禁养区内的证明、宁德市环保局2010年10月作出的意见等材料,系有关机关对伟亨元养殖项目的审查,不能代表其建设行为已依法经过有关机关审批,不具有对抗法律规定的效力”。
在2018年被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的诉讼中,凤都镇政府答辩称,其对伟亨元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其建设的养殖场系租赁村民的耕地,在建设前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建设规划等审批手续。
但伟亨元一方认为,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农村中养殖场的栏舍等属于农用设施,其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转用手续,其项目建设并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其依据是2007年9月原农业部和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合办规模化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即部分情况需办转用审批手续。
此后的2010年9月、2014年9月,两部委分别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改变了按主体分类管理的规定,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并明确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变化主要集中在设施农用地管理程序上。2007年的规定是,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及审核备案;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之后手续开始简化:2010年,设施农用地的审核手续调整为,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2014年,审核制进一步改为备案制,即“经营者与乡镇政府等签订用地协议,乡镇政府报县级国土和农业部门备案”。
此后,设施农用地的相关手续再度简化,制度上的条条框框继续被“拆除”。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同年12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表示,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凤都镇政府也转变了新建养猪场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说法。如在2020年行政赔偿案件二审过程中,其表示,虽然农用设施用地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同时需要按照农业设施用地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而伟亨元合作社并未办理相应手续,其养猪场属于违建。宁德中院也采纳了这一说法。2020年12月,宁德中院驳回了伟亨元合作社的行政赔偿案件上诉,裁定伟亨元修建的养猪场未依法履行申请、申报、审核等程序,可认定为违法建设。
伟亨元方面称其进行过申请。包书兴表示:“我们刚开始建养猪场时,凤都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问我们有没有审批手续,我们将环评报告和土地租赁协议给对方,后来政府有风声说建养猪场需要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所以我们当时就准备申请审批手续。2012年时,我还找了国土局副局长林某办理手续,对方说全县都没有人办这个手续,办这手续没用。所以当时我们就没办。”
包书兴还表示,在2009年养猪场开始建设时,还按照凤都镇的要求,向财政所缴纳了1万元的耕地复垦费押金,“从始至终,都没有相关政府部门通知我们要做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就伟亨元养猪场的用地问题,财新联系了凤都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向领导汇报以后才能答复。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告诉财新,按照目前的政策,设施农用地一般由乡镇进行备案,然后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用地条件,“审批是很早之间的制度了”。但该工作人员也介绍,在设施农用地的具体办理手续上,“其实没有特别大的变化”,其举例称,如村民想申请设施农用地,需先找一块地,一般需要避开基本农田等;之后村里要开会看有无租赁协议、决定是否同意,涉及到养殖的,也会征求农业部门的意见。“现在手续都简化了,如果村里同意,乡镇会看有无占用耕地,会让交一些复垦保证金,就是设施农用地到期之后需要复垦。然后在乡镇进行备案就可以了。”
在历经了将近10个月的审理后,古田县检察院于2023年5月26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伟亨元合作社以及包书兴等五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6月1日的庭审中,古田县法院专门对此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书。
实际上,在包书兴等人不断上访的2020年,古田县的养殖政策已然转向。当年2月,在上级政策要求下,古田县政府调整了部分禁养区划定的范围,将2017年规定的“县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规划区500米范围内”这一区域不再列入禁养区范围。
2020年4月,古田县政府出台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三年行动方案,要求通过2019—2021年的三年努力,全县生猪养殖总量适度增长,生猪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县生猪生产稳中有升。“到2021年时,全县生猪年末存栏要达到11.8万头、年出栏要达到21万头。”另据古田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工作总结,该县生猪当年末存栏12.04万头,全年共出栏19.12万头,生猪生产趋于稳定。
包书兴的家属告诉财新,6月1日的整体开庭用时不长,从上午9时持续到11时结束,中间曾短暂休庭,重新开庭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以诈骗罪获刑的结果,包书兴等人表示不服,下一步将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