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瑕疵鉴定,调取源头书证:华一律师代理的一起涉企涉农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获检方撤诉


摘要

近日,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古田县伟亨元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伟亨元合作社)及包某等5名被告人的起诉。这起历时近一年半、指控罪名涵盖诈骗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涉企刑事案件,最终以公诉机关全案撤回起诉告终。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没有局限于常规法庭辩论,而是深耕证据实质审查,通过向国家部委申请信息公开、向自然资源部门精准调取基础档案,依法瓦解了控方赖以定罪的司法鉴定意见,补齐了关键客观证据链,最终促成案件实现无罪化处理。

双重指控压顶:生猪养殖合作社陷入涉刑危机

2021年12月,伟亨元合作社相关人员因涉嫌诈骗罪被古田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后,公诉机关指控:伟亨元合作社及包某等5人涉嫌诈骗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起诉指控主要包含两方面事实:一是称被告人虚构项目申报材料,涉嫌“诈骗”2014年中央下拨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100万元;二是依据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合作社未经审批非法占用耕地19.56亩,造成耕作层严重毁坏14.03亩,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诉标准。

面对双重涉嫌重罪的严峻形势,被告人家属委托了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夏楠律师、秦旭东律师等组成辩护团队。辩护律师阅卷后敏锐地察觉到,控方的指控逻辑高度依赖于一份外聘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而在补贴政策依据和土地性质基础事实认定上,均存在严重证据缺陷。

精准剖析技术规范:依法瓦解无资质鉴定意见

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中,控方核心定罪证据是福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认定涉案土地破坏面积达14.03亩。

辩护律师对该鉴定意见进行了多维度技术审查与法条检索,迅速抓住了该鉴定的致命硬伤:

第一,机构严重超越资质与执业类别。经查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公告,该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环境损害),既未取得自然资源行政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也不具备法定地类认定资质。根据国家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T 0074-2020)明确规定,现场测绘工作必须在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协助下完成。该机构擅自采用手持GPS绕测并出具测绘面积结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鉴定事项属于行政机关专属职权。涉案地块究竟属于耕地、林地还是设施农业用地,应当由法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数据库予以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并非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随意鉴定的专业领域。

第三,检材获取程序违法倒置。侦查机关未依法提供完整基础检材,反而在委托鉴定后向该机构发函调取卫星图,严重违反《司法鉴定通则》关于委托人提供合法充分检材的程序规定。

基于上述确凿依据,辩护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坚决提出排除该份非法证据的质证意见,更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递交了行政投诉,指出该机构超范围执业与违法测绘的行为,从法律资质、技术规范与程序合法性上彻底动摇了这份关键定罪证据的效力。

积极主动调取证据:源头权威数据还原事实真相

打掉一份存在瑕疵的鉴定意见只是第一步,要彻底厘清案件事实,必须拿出无可辩驳的客观真实证据。辩护律师顶住困难,通过调查取证从根源上重构了案件的事实体系。

在土地性质认定方面,辩护人依法向古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调取涉案地块的真实地类档案与历年变更数据库。调取回来的权威材料证实:涉案地块早在2010年、2011年及2016年三次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地块内绝大部分土地已依法从耕地变更为“设施农用地”。扣除合法的设施农用地后,实际涉及的耕地面积仅为1.37亩,基本农田仅0.29亩,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标准。控方指控所依赖的鉴定数据,与主管行政机关的权威底册完全相悖。

在诈骗罪指控方面,原案卷材料中侦查机关未能调取到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原始文件。辩护律师通过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调取,取得了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1601号)。该文件清晰证实:年出栏3000头以上是获取该笔定额投资补助的唯一核心标准,属于对合规养殖规模的行政给付;伟亨元合作社是古田县唯一符合该规模的企业,申报材料中的项目调整不影响其获取补助的法定资格。

随后,辩护人进一步结合在案资产评估报告与财务凭证梳理证实,合作社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的实际改扩建投入超过200万元,国家补贴全部投入生产设施建设,资金流向清晰,既不存在虚构事实套取资金并挥霍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方决定撤回起诉:实效辩护守住公平正义底线

面对辩护律师层层递进的书证攻势与证据剖析,原起诉指控的事实基础被逐一击穿。2023年5月26日,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古检撤诉〔2023〕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单位伟亨元合作社及包某等5名被告人的起诉。古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裁定,准许撤诉。

办案律师在总结本案时表示,刑事辩护绝非仅靠言词交锋,更在于“证据审查与调查取证的穿透力”。尤其在涉企经济与环境资源类犯罪中,司法鉴定意见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隐蔽性,律师必须熟悉专业技术规范、敢于直面专业鉴定盲区,并主动奔走调取第一手权威客观书证,才能在复杂的证据链条中还原事实全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2022)闽0922刑初165号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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