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华一2019年10月22日
使用“软暴力”就一定是黑社会吗?
作者:罗翔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今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软暴力意见》),对于“软暴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软暴力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Read Moreby 华一2019年8月28日
新书|圆圈正义
作者:罗翔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据说领导在批阅文件时喜欢画圈,谓之“圈阅”。我对此一直不解,为什么要画圈,而不画勾呢? 仔细想想,发现画圈是有道理的。 在现实中,无论我们用任何仪器都无法画出一个真正完美的圆,但“圆”这个概念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把“圆”看成一种关于正义的隐喻,那么每一个画“圈”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追求。 一般说来,至少有三种勾画“圆圈”的态度。 一种人随意乱画,比如画个四边形,然后称之为“圆”。如果居上者如此为之,可能是为了测试下属的忠诚度,比如赵高的指鹿为马;如果居下者如此为之,那自然是惟领导马首是瞻,信奉领导的看法就是“根本大法”。只要领导愿意,即便他没有穿衣服,那也是最美的新装。...Read Moreby 华一2019年8月6日
法治的细节︱公民有上访的权利吗?
作者:罗翔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徐州女教师李秀娟通过网络发布求助信,自称和丈夫长期遭到有关方面的不公正对待,“准备离开这个世界”。 在求助信中,李秀娟李老师描述了她的遭遇:2018去年,自己时年9岁的女儿嘉嘉,,在学校受到同学无意伤害致失明。嘉嘉眼睛受伤后失明,后被鉴定成八级伤残,一年多来,学校未能妥善处理孩子的伤残赔偿问题。在带孩子进京就医期间,2018年7月,李老师带着女儿去北京同仁医院就诊,医生告知女儿的视力基本为0无法治愈。李老师在医院失声痛哭,有同情者建议其去国家信访局咨询。随后,李秀娟去国家信访局反应情况,并留下信访记录。2019年初,李秀娟准备再带女儿去北京复诊,定了火车票同时预约了医院挂号。然而,当地将这一前往北京的行为定性为“上访”。随后,警察以李秀娟涉嫌寻衅滋事为由要将其带走并拘留,当地教育部门则对李秀娟及其丈夫进行了处分。...Read Moreby 华一2019年8月1日
为什么创作猪头人身漫画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仝宗锦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13年9月,两高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此打开了利用寻衅滋事罪名惩罚有关网络言论的一扇大门。 比方今年我办理过一个在推特上(辱骂/评论)某领导人的寻衅滋事案件,也许因为我们给法院提的意见和申请令人难办,所以法院和警方想法设法动员当事人认罪以及将我们两位律师解除委托,条件是尽快开庭并释放他。我们当然认为当事人无罪,但是在当前的形势下,这样或者已经是不坏的结果了。...Read Moreby 华一2019年7月19日
法治的细节|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与威胁?
作者:罗翔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7月9日,福州某大学留学生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还对民警进行推搡和追赶。事后,警方对该男子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而其所在学院则将该人带回加强教育。推搡视频经网络传播,引发诸多质疑,认为处置有优待外国人之嫌。 对于外籍人士的超国民待遇,民间诟病已久。去年底,ofo小黄车退押金风潮中,一名用户冒充外国人,用英文给ofo公司写投诉信,要求退押金,结果一天之内解决问题,还收到一封道歉信。此事最终粉碎了用户对ofo仅存的信心。而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一项由外国人代为报案的服务十分火爆,可以说长盛不衰。 就在福州留学生推搡警察的第二天,7月10日,天津一男子骑自行车逆行,被交警拦截。该男子对民警进行推搡并撕扯民警警服,警服被撕坏,民警轻微伤。该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Read Moreby 华一2019年7月15日
法治的细节︱再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
作者:罗翔,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因街头涂鸦,20岁的广东肇庆小伙丁满,先是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拘,随即又被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此案让寻衅滋事罪又一次走入公众视野,也让人又一次备感错愕。 笔者曾经多次撰文,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最大特点是模糊,而模糊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说白了,几乎没有什么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手掌拍不到的。这就类似于古代的“不应得为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只要让公权力感到不快,都属于“不应得为”。 ...Read Moreby 华一2019年7月4日
法治的细节︱怎样区分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
作者:罗翔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据上海警方通报,57岁的王某某涉嫌在酒店房间猥亵女童,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一段时间以来,猥亵儿童案件常见报端。比如江西省婺源县法院审理的江从来猥亵案,年近七旬的教师江从来被控猥亵十几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江某在教室讲台上和办公室,多次对该校十余名幼女进行猥亵,经妇科检查,其中6人身体多个部位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该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加重情节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其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可见,强奸罪的处罚较之猥亵儿童罪要更为严厉。...Read Moreby 华一2019年5月10日
寻衅滋事罪的最大问题是模糊性 应尽快废除
作者:罗翔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位八旬老妪因上访获刑两年半,申请保外就医被拒,让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保外就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生活不理自理”,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发布的通告:该犯的实际状况不符合此条件,不能保外就医。 对于监狱的声明,笔者不敢妄作评论。但对于老妪所犯的寻衅滋事罪,却值得商讨。 根据河北省承德市(2016)冀 08 刑终 348 号刑事裁定书:2014 年至 2016 年 7 月,为了制造影响, 被告人关桂香带领被告人李某某(系关桂香母亲)多次到权力中枢周边抛撒传单,反映其家山林土地被占及其女儿关某某被判刑(亦因寻衅滋事罪被判三年)系冤枉等无理诉求。李某某因抛撒大量上访材料,扰乱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一种犯罪。法条规定如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ad Moreby 华一2019年4月14日
法治的细节︱谁怕律师?
作者:罗翔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林小青以律师身份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成为两项指控的被告人牵动着众多法律人的心弦。 根据起诉书,林小青律师因为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而身陷囹圄。起诉书指控青海合创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间,违法发放贷款,并采取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恶意诉讼等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财产。2017年7月,林小青律师被青海合创公司聘为法律顾问,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青海合创公司被控通过“套路贷”实施多起诈骗和敲诈勒索行为,而林小青律师则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诈骗和敲诈的帮助犯。...Read Moreby 华一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