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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8日 by 华一

狂热的“交叉询问”培训,歇歇吧

作者:金宏伟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交叉询问”,我写过《交叉讯问的艺术》和《对方证人》,里面介绍过“交叉询问”的一些经验。

前两天有某培训机构的“交叉询问”培训班闹出来一点小风波,朋友问我怎么看。因为这几天一直在忙着阅卷,耽搁了,拖到今天才写。

我的核心观点是,“交叉询问”的培训可以歇歇,市面上讲的那些所谓的“交叉询问”的金科玉律,在中国基本水土不服,学还是不学,区别不大。除非,你上培训班是为了积累人脉、结识大佬,否则没必要专门花钱参加这类培训。(这话也可以反过来,只要培训组织者给你提供了积累人脉、结识大佬的机会和平台,这个“培训”就算良心了,培训内容其实无所谓。)

下面是具体理由:

第一、哪来的“交叉询问”?

如今一说“交叉询问”,如雷贯耳,被誉为“人类为探明事实真相的最伟大发明”,仿佛是世界通则。但实际想想,说这话的,基本都是上个世纪的英美法律人,大陆法系国家说这话的人就少。

别被“李狗嗨”忽悠地以为日本法庭都那么九曲回肠,其实日本法庭沉闷的很,这一点你可以看《即使是这样,也不是我做的》,一个近似纪录片的日本律政电影(我写的《看电影,学刑辩》中又介绍)。

并且,即便是今日的英美法律人,也有很多人开始反思“交叉询问”,认为“交叉询问”并不是发现真相,而是通过技巧来毁掉证人的可信性,本质是在掩盖真相。就像德肖维茨说的,法庭上,公诉人要的是赢,律师要的也是赢,不是正义,也不是真相,只是“我要赢”。

再有,有数据统计说美国80%的案件都诉辩交易了。这也就意味着80%的案件跟“交叉询问”是根本不沾边的。你自己想想,平时经手的案例是不是也有八九成是根本不需要用到“交叉询问”的?学习圈里有句话说,“三十以前要补短板,三十以后要一招鲜”。三十以后的律师,学习能力下降,工作以及家庭的杂事缠身,此时再拼命补短板,事倍功半,倒不如看看什么是自己最擅长的,把自己的长处发挥到极致。

所以,价值观上,“交叉询问”并非如宣传的那样骨骼精奇,实务中,“交叉讯问”也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常用。除非你能像我一样天天处理“某某部督大案”,“某某委典型案件”,否则真没必要在“交叉询问”上投入太多时间。(真不好意西,写着写着就忍不住给自己吹牛逼)

第二、英美为啥能搞“交叉询问”?

英美法系是宣誓主义。甭管是被告人,还是证人,往台上一站,手按《圣经》,“truth ,only truth ,nothing but truth”。虽然英美法庭上也有不少说瞎话的,但很多人真的说实话,这也是毋庸置疑的。换到我们这边,“说瞎话让我不得好死”,这宣誓本身都可能是心里根本不当回事的屁话。

英美法系是直言规则。甭管是被告人,还是证人,往台上一站,就以台上说的为准。换到我们这边,你有权庭上翻供,但你庭前有8次认罪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判决书都是这种认定逻辑,你说“交叉询问”的作用有多大?

还有些人在询问侦查人员这个问题上寄予想象,觉得是排非的好手段。可是,你说:“我要询问侦查人员!”法庭回答:“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你“交叉询问”啥?英美国家会这样吗?

或者,你说:“我要询问侦查人员!”法庭说:“可以,侦查人员在视频证人室接受询问。”我们办的“衡阳周氏黑社会案”就是这样啊,出庭的侦查人员、看守所人员、医生全都在所谓的视频室,我们律师坐在法庭上听得到声音,看不清人脸,到底是不是那个人都没法确认。你“交叉询问”啥?英美国家会这样吗?

再或者,你说:“我要询问侦查人员!”侦查人员说:“你这问题太低级,我不回答”。斯伟江的南京卡尔案不就这样吗,你“交叉询问”啥?英美国家会这样吗?

广西有个我很佩服的律师,叫覃臣寿。在湖南刘义柏案件中,覃律师就被人讽刺:“你也问点高水品的问题”。估计多数律师遇到这种情况就歇菜了吧,但覃律师不慌不忙地说:“我就负责问低水平的问题,你也有义务回答低水平的问题。”我写过《想做刑辩律师,先回家问问你妈》,里面提到,做刑辩律师首先是胆子,不然法官一句“给你三分钟”,你就不敢问了,或者出庭侦查人员一句“你问的不好,我拒绝回答”,你就问不下去了。就算你掌握再多的“交叉询问”技巧又有啥用?

第三、英美怎么搞“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是有很多规则的,比如主询问能问什么?反询问能问什么?什么是诱导性询问?什么是证据引入?如此等等,我看好多培训班也在重点讲这些。

但是,你有没有反问过自己,为什么会有这些规则?还是那句话,我们是卷宗主义,这与英美是本质的区别。

比如证据引入问题,为什么英美有严格的品格证据规则?因为英美是陪审团啊,陪审团事先不看卷啊。比如,人家被告人打扮的斯斯文文的,陪审团都以为被告是白富美呢,你突然说被告人人妻出轨,这不就给陪审员留下很不好的心理暗示了吗?所以,英美有证据引入规则,控方不能主动使用品格证据,交叉询问时也不能主动询问相关问题,除非被告人自己主动说自己很高尚,自己引入品格证据问题,那么控方为了证明被告人其实也没有他自己说的那么高尚,就可以就被告人的品格问题进行“交叉询问”了。

这事换到我们这旮沓,还说啥证据引入不引入,一开庭就先来一场警示教育“你要认识到你为什么走到今天”。那些“交叉询问”的规则有啥用?

再比如诱导性性询问规则,好多培训班都讲“主询问不能诱导,反询问可以诱导”,都是这样讲的吧?学这些有用吗?我们这旮沓的法庭规程直接规定了,一切询问都不能诱导。你跟法官说“我这是反询问”吗?估计迎接你的是“你还律师哪,开庭规程都不知道”。

这问题其实还可以反过来说,其实我们这旮沓的法庭,多数问题都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为什么?因为我们是卷宗主义啊。你问:“某天某日你到某地了,是不是”。公诉人说:“反对,诱导。”你作为律师可以说:“我没诱导啊,他自己的笔录里就这样写的,我核实笔录啊。”

如果是证人张三出来,你问:“某天某日你到某地了,是不是。”公诉人说:“反对,诱导。”你作为律师可以说:“我没诱导啊,我核实笔录啊。”公诉人说:“张三的笔录没说。”你作为律师可以说:“公诉人你自己刚才举了一堆证据,包括李四的笔录啊,既然你举证了,我对质啊,庭审规程里规定了控辩双方可以对质吧。我换个问法‘张三,李四说你某天某日你到某地了,你为什么说得不一样’?”

甚至,很多时候,公诉人自己都诱导性询问:“被告人,某天某时你做什么了。”被告人说:“睡觉”。公诉人说:“不对,证人看到你到了某地,我们提醒你,要端正态度,说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遇到这种情况,既然公诉人这样问,你也这样问不就完了嘛。

一颗红心,时时不忘,我们这旮沓是“卷宗主义”。英美搞出那么多“交叉询问”的规则,很大的原因是避免干扰作为事实认定者的陪审团。而我们是卷宗主义,开庭前就都把案卷看完了,根本不存在避免裁判者受到干扰的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就不一样,你学那么多英美法的“交叉讯问”规则不是缘木求鱼嘛。

第四、英美的“交叉询问”经验有多大借鉴作用

很多人一说“交叉询问”,都会提到“绝不要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这话既对,也不对。

首先说,还是那句话,英美法不是卷宗主义,陪审团不看卷。万一你问错了,后果不堪设想。我们这旮沓有这担心的必要吗?我们的案子都是庭前有8次有罪供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换句话说,英美法的庭审,是不让裁判者知道不利证据就赢了。我们这旮沓的证据是,庭前就有8次有罪供述,你已经不可能有更坏的情况了,只能破釜沉舟地去打掉这8次有罪供述,你还有啥担心的?

其次,英美律师的取证权,和我们这旮沓的取证权一样吗?辛普森的律师可以进入现场取证,能发现与控方意见不同的答案,所以他们把调查得来的答案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呈现在法庭上。而我们这旮沓的律师有这可能吗?没有。于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悖论,你能知道答案的,全是案卷中的,而既然在案卷中,其实律师可以完全不问,直接引用案卷。而案卷之外,律师基本没有调查取证的可能,所以你也不知道案卷之外有什么,即不知道答案,那么对案卷之外的东西就不能问。

再次,《对方证人》这本美国律师协会出版的书也说了,“不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只是一种原则性的东西,但如果到了案件已经没有更好的选择的时候,也可以尝试问你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即,国内那些培训课程,其实讲的都是错的。所以,你与其花那么多钱去上培训,不如先买几本书自己看看,看看外国经验对我们这旮沓到底有多大借鉴作用。

综上一句话,对于国内的这些“交叉询问”培训热,我觉得可以歇歇。先练练胆,什么时候你可以像周泽、覃臣寿那样敢问之后,再想想是否要提高询问技巧。再次之前,上培训班认识两人也就齐活了。

(最后说句题外话,这段时间,很多律师都在说中国没有品格证据。对于这个问题,我建议各位看看《震惊,品格证据在逮捕必要性审查中竟然这么重要》《品格证据探析》《关于被告人品格证据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分析》这三篇文章。这三篇文章都有案例数据统计,用数据证明品格证据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是广泛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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