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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8日 by 华一

走出盲山: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建议

作者:罗翔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

对于人贩子,大家都深恶痛绝,即便在监狱里,人贩子也为服刑人所不齿。月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被告人张某、周某等人拐卖儿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舆论一片叫好。

不过,有个现象值得注意: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人们在谴责人贩子的同时,似乎却对买方格外地宽容。

法律也是如此。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下一条,即第241条却规定,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单纯的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三年有期徒刑。

买方和卖方,三年和死刑,刑罚明显不匹配——刑法对前者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

所谓“对向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受贿罪与行贿罪。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没有行贿也不可能有受贿。对向犯有两种:一是共同对向犯,二是片面对向犯。前者所对向的双方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后者是只有一方被规定为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就属于共同对向犯,因为所对向的双方都被规定为犯罪。但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片面对向犯,只有销售者一方构成犯罪,而购买者不构成犯罪。一般认为,购买伪劣产品者并非销售假药方的共犯。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对共同对向犯的处罚要明显重于片面对向犯。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普通发票,刑法只惩罚卖方,不惩罚买方。这主要是考虑到买方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毕竟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不多,但购买普通发票的人却大有人在,法不责众。

在刑法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基本相当。罪名相同的共同对向犯,如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双方自然同罪同罚。罪名不同的共同对向犯,刑罚也相差无几,比如购买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刑罚完全一样。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刑罚也相差不大,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行贿罪最高刑也可达无期徒刑。

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很特殊,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

说句不好听的,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收购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人,买卖双方同罪,基础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买一只叶猴就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买两只则是十年以上。联系到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买卖

鹦鹉案

,买家动辄获刑五年以上。这样一来,不免有“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的意味,无论如何都会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为什么这么轻?立法者或许是考虑到我国人口买卖的悠久“国情”。在一些地方,帮老光棍购买女性解决婚配问题,是要举全村之力才能办到的事情——人人有责,导致人人无责。

但法律的要义在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而非其偏见和陋俗,“倘若人权得不到保护,社会上就没有法治可言”(《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联合国正式文件,A/59/2005)。

当然,相关法律也不是毫无改进。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取消刑法第241条的免责条款。

原法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将其解释为,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这样一来,拐卖犯罪几乎成了片面对向犯,买方几乎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由于过于迁就陈腐陋习,漠视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这一法条及解释在法学界一直备受诟病。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试图提高对买方打击力度,将免责条款修改成“从宽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上述修改仍然没有达到保护妇女、儿童应有的力度,与有关共同对向犯的法理还有很大错位——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对收买方的最高刑才三年有期徒刑,差距明显太大。

十多年前,有部叫做《盲山》的电影,讲述女大学生白雪梅被拐卖到山区,给老光棍黄德贵做老婆的故事。期间,白雪梅被虐待、被强暴、被殴打,多次逃跑,却终于走投无路。电影有两个结尾:一个是基于真实案例(郑秀丽被拐案)的,女主角拿刀砍向“买”她的人、丈夫黄德贵;另一个是虚构的,白雪梅在司法者/警察的帮助下,逃出深山。

十多年过去,真实和虚构之间是否发生了转换?从法律的层面看,并没有。影片的导演李杨是这样解释“盲山”两个字的——大山深处,人心已盲,黑暗无法穿透。

也许,要求法律来改变人心,是不现实也不恰当的。但还是那句话,法律至少要有所作为,如果不能成为照进黑暗的灯塔,那起码也要发出守护人权的微光,给白雪梅们一个公正的盼望。

所以,我建议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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