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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by 华一

华一案例|华一律师代理的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案获不起诉决定

2025年6月3日,由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屈振红、梁煜童律师共同代理的M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概述

2024年5月,R市公安局接省公安厅移交线索,在R市活动的某网民使用其微博账号发布涉恐极端主义言论。经R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核查,发布信息人员为M,其微博粉丝20余万,其所发布的三张帖子中的图片经审读,均为涉恐图片。因此,R市公安局认为M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并于2024年05月22日立行政案件进行调查,于2024年6月19日立刑事案件予以侦查。M于2024年6月19日经传唤到案,同日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审查起诉后,屈振红、梁煜童律师接受委托,担任M的辩护人。辩护律师在充分阅卷、研判证据的基础上认为,M所发微博的用意在于相关国际战争研究,主要目的是澄清事实,消除公众误解,其并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主观动机;其次,各大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及平台网友在进行留言讨论过程中都多次使用与M相同的图片,正常的报道行为与分析讨论不可能造成宣扬恐怖主义的效果;最后,即便相关图片可能涉及恐怖组织信息,但M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规制,不应动用刑事手段。

此后,辩护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除充分论证上述观点外,还提交了大量辩方证据。

最终,通过控辩双方多次理性沟通,检察机关认为R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M具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M不起诉。

案件意义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严格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边界的典型案例。公权力机关在面对学术研究、新闻报道中使用的涉恐信息时,应以行为目的、社会危害性为判断核心,允许网络空间内的合理研究与理性讨论,避免一刀切式的机械执法。

本案能够取得不起诉的结果,既在于检察机关的敢于担当,也体现了华一律师一贯的专业技术能力与勤勉的职业态度。

华一律师将持续以“华而又实,一以贯之“的理念,致力于在个案中守护程序正义、追求制度公正。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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