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看没看新京报发的《这是一起罕见的无罪判决》。
坦率说,还真没看(被提醒之后,才去找来看了看)。
学力星球案一审无罪之后,很多媒体、自媒体都在分析这个案子。声音太多。
而且,大多数的声音,聊的都是皮毛。
一、“直接”的“真实商品或服务”
媒体、自媒体几乎百分百提到了学力星球提供了“真实的商品或服务”。
这句话,就不准确。
学力星球能够无罪,核心是提供了“直接”的“真实商品或服务”。
注意——直接——这两个字,才是精髓。
我先举个反例。
张三说,他研发了新型消杀仪,比紫外线消杀更安全,比84消杀更气味清新,全国五千万家酒店、民宿,市场前景非常好。但传统的销售模式——先卖出机器,等收到回款后再投入再生产——无法迅速抢占先机。所以,张三开放投资渠道,只要投1988元,就可以成为权益合伙人,共同享受市场回报。
张三的商业模式,有“真实的商品”或“真实的商品价值”吗?
有的。
中国作为世界产业链最全的制造胜地,想要“商品”,就一定能做出“商品”。张三找代工厂做个几百台消杀仪,再找些民宿、酒店去铺货,承诺试用六个月,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款。只要张三不断寻找合作民宿、酒店,循环铺货,必然能够形成一种产销两旺的样子。
那么,你说张三是提供了真实的商品或服务,还是制造营销假象?
而学力星球与张三有什么不同?
区别就是——“直接”。买学力星球的读书卡,购买者就能“直接”享受视频听书的“商品或服务”。购买者与使用者,是“直接”对应的。在学力星球,用户可以只听书,不拉下线。这与花钱买腾讯视频会员,没有区别。
而张三的模式,购买者与“使用者/消费者”是分离的。所谓的“投资人”“购买者”并不会自己使用消杀仪。即,他们的“购买”或“投资”,自始就不存在“直接消费”的客观可能性。他们投1988,唯一的目的是享受资本收益,而非“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
一旦出现购买者与“使用者/消费者”的分离。如果有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但“购买”与“消费”并不直接对应,就有可能涉嫌非吸、非法发行证券。而没有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或以少量“商品或服务”制造履约假象,则有可能涉嫌一般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罪名。而假设张三再加入一点“裂变营销”,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二、“有限”的返利
当然,你可能会质疑。假设李四一个人买三张读书卡,把三张卡都送人,这不就是购买者与使用者的分离了吗?
任何商品,都无法避免购买者与使用者的分离。如,我花钱买台冰箱,给我妈用,是不是购买者与使用者的分离?或者,我帮我孩子约个网约车,我付钱,他乘车,是不是购买者与使用者的分离?
肯定是。
但这种“分离”,落点还是“使用价值”。我妈用的是冰箱这个商品,我孩子享受的是客运服务。他/她们都获得了真实的“使用价值”。而非像张三模式那样,“购买者”压根不会考虑自己或自家亲友去用消杀仪。(不排除个别开民宿的,自己“投资”,自己的民宿也适用消杀仪器,这种小占比现象不足以否定整体的“非直接”)甚至,不排除,我在这个过程中能够享受到“投资回报”。比如,我给孩子约网约车、买机票等,都能收到现金返利。
于是,这里出现一个问题——我收到了“返利”,你会认为我在参与传销吗?
不会的。我是收到了“返利”,但我从商家收到的“返利”,相比于我的支出,一定是有限的。
学力星球也是如此——返利是有限的。具体而言,李四支出198买学力星球的卡,自己视频听书,学力星球获得198。
李四也可以介绍他人购买。假设王五通过李四的介绍,也买了学历星球的卡。王五支出198,李四获得99元返利,学力星球自留99。
赵六又通过王五的介绍,买学力星球的卡。刘二麻子通过赵六的介绍,也买学力星球的卡。那么,刘二麻子-赵六-王五-李四-学力星球,看起来就是一条线。这条“线”上,学力星球始终留存50%的商品利润,李四、王五、赵六也始终只在另50%中去互相分。这就保障了资金链的安全性。
再加上,学力星球还有广告收益。侦查机关自己提取的电子数据就能够证明,学力星球为客户提供“返利”的资金来源有很大部分系来自广告费,而非只依赖198的卡销售。这就进一步巩固了资金链安全。
而“传销”返利的核心特征是什么?
“传销”的本质是“超限返利”,甚至“无限返利”(例如天天返、终身返),给付总额成为数学意义上的无穷大。用财会思维来说就是:当综合分配率 r 达到或超过临界分配率 r* = 1 −(运营成本 − 其他收入)÷ 主收入时,返利已经"超限",模式结构性亏损;若返利倍数再超过 1(承诺返还多于本金),缺口就变成必然。
我写《传销的本质是数学》时说了,法律之所以打击传销,制度目的是防范涉众金融资金链断裂之后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说,如果不具有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就可以排除传销。
三、“有限”的层级
有些自媒体,或有些接受采访的学者说,学力星球的层级高达38级。
这就是典型的只见皮毛。
所谓“层级”,也是与“返利”直接相关的。
任何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设计出很多的层级。例如,我卖可乐饮料,设立大中华级、国级、大区级、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销售点级、村民级……
十个层级了,但你能说我“有层级就是传销”吗?
传销关注层级,是因为每多一层“参与返利”的层级,就更有可能临近“临界分配率 r*”。
能看明白吗?
无论是返利,还是层级,法律关注的都是“是否潜藏金融风险,以及金融风险背后的群体事件”。
换言之,哪怕张三卖消杀仪有38000层级,但只要参与返利的层级是有限的,不至于诱发金融风险,便不是打击对象。学力星球在这里问题上,具有层级和返利金额的双重有限性。这是学力星球案能获取无罪结果的根本原因。律师不是法师,不可能把一个数学模型明确指向崩盘的金融结构“颠倒”为无罪。律师的业绩,是建立在事实有利的基础之上的。
我写《直销乱象》时说过,根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定义,直销系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独立的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顾客,进行消费品的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英文表述是“Direct Selling”。“Direct Selling”既可以是单层,也可以是多层。
中文环境下的“直销”与“传销”,其实只是翻译方式的不同。大陆地区将“Direct Selling”翻译成直销,而我国的港台地区则翻译称传销。这种译法的不同,就像大陆叫机器猫、港台叫哆啦A梦。
所以,不要一看什么“38级”,就惊呼“这都不是传销”?
还真不是。
数学,就是学力星球的证明。
四、难以复制的学力星球案
有些自媒体将学力星球案总结为——“所售商品是否物有所值”。
这是绝对不准确的。
包括我在内的辩护人确实都在强调学力星球的商品是有价值的。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加强调,学力星球的资金链是安全的,财务设计是合理的。即,不会崩盘。
我之所以参与学力星球案,目的就是想确立一种“影响性诉讼”。
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往往是两层皮。以传销犯罪为例,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最高院的官方理解与适用,或指导案例的裁判说理,都在强调“即便是超过三的多层级”也并不必然就是传销。
然而,落到执法层面。标准直接被简化成“有层级就是传销”。
如何去纠正这种简单粗暴的执法标准?只能通过一个个的案子,逐渐形成共识。
很高兴。无论是我们这些外地律师,还是内蒙的法律群体(当地司法人员和当地律师),在学力星球这个案件中达成了共识——学力星球虽有层级,但商品真实、收入多元、资金安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那么,希望学力星球这样的案例,更再多一些。以此寻求商业多样性与社会安全性之间的平衡。
学力星球的审理过程,虽说不上愉快,但以无罪收场。这很难得。证明了内蒙的办案人员还是能够听取意见的。做律师这么多年,一个深刻的感触是,很多时候,办案人员心中明知案件有问题也要一条道走到黑。他们的唯一执念就是“不能输”,而非事实和法律应该是怎样。仅凭这一点——愿意接受意见的办案人员——就已经很难复制了。
此外,前面说了,学力星球案中,侦查人员自己提取的电子数据就能证明,返利来源有很大比例来自广告费。再有,侦查人员自己提取的电子数据也能证明,学力星球的用户可以退款。即,存在退出制度。我写《刑诉法修改,改不掉法院主动放弃审判权的问题》时说过,当下的案件,电子数据越来越普遍。而电子数据的最大特性就是,侦查人员把服务器一停,辩方根本没有自行提取和制作数据分析的可能性。于是,往往就有办案人员只提取有罪数据。而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质疑办案人员的意见,也没有原始检材去做反证。这种控辩双方的实质不平等,已经严重侵害了案件的公正性。但,很多时候,我们就是没辙,我们就是拿不到数据。这也是学力星球案难以复制的原因之一——控方证据中出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内容。这只能归结为“运气”。有些案件,有幸拿到内卷。有些案件,有幸被重要媒体关注。有些案件,有幸遇到一个没有太多执念的要离职的办案人员。这些因素,都是可遇不可求的。
最后,学力星球案难以复制的原因,还有很多用户的出庭作证支持,这在同类案件中是不多见的。以及,学力星球中家属的极高配合度。做律师最头痛的,是被告人和家属查了豆包,让律师照着豆包的意思办。或者找了大师,让律师照着大师的意思办。还有更二逼的,说什么已经打点了什么什么关系,让律师告诉被告人应该怎么怎么说。一言以蔽之,这样的被告人、家属,都是自作孽。被判了,律师一点没招。
所以,那些不停分析学力星球案的,歇歇吧。
学力星球案的结果,确实非常罕见。因为,很难凑齐七颗龙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