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侯某曾任陕西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在陕西省拥有注册资本达1926万元的企业,是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女企业家。“被害人”侯继某自与侯某结识后,二人交流频繁,在交往过程中侯继某向侯某之侄转款人民币100万元,后侯继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侯某谎称其能为其办理出租车牌照业务,收取100万元后未为其办理,其被侯某诈骗。
律师介入
本所屈振红、夏楠律师介入本案后,提取了侯某手机中的大量信息,包括短信、微信、电话、地理位置等记录,有力证明了双方从互认干姐弟、到因项目合作不成而反目的真实关系,证明了控方所举的证人证言因被告人不在场而不可采信,并证明涉案的100万元为被害人向被告人的主动赠与,而非请托办事的钱款。
办理结果
辩护人以充分证据打断控方的证据链,一审人民法院在(2018)黑0110刑初168号判决中指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能够锁定侯某作案的客观证据证实,侯某是否向侯继某承诺可以办理出租车增容业务不能确认,侯某是否向侯继某索要过钱款不能确认,侯继某给予侯某的100万元钱款之原因是被欺骗还是主动赠与、借出亦不能确认,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在案关于侯继某有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公诉机关指控侯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侯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客观,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华一律师再次作为辩护人代理二审。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以(2019)黑01刑终2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侯某无罪。
本案入选黑龙江省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人民法院推荐本案的理由为:“在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了二人自2015年7月相识以来,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短信、微信、通话记录等证据,同时公诉机关也举证了大量的书证及证人证言。侯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何在庞杂的证据中检索到核心证据并予以采信,在案证据是否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证明标准,这些问题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最终,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侯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决侯某无罪。裁判过程及结果明确了本案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有效保障了企业家合法利益,对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做出了贡献,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