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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4日 by 华一

夏楠律师就天津爆炸案土地房产回购问题接受网易采访

原文链接

政府监管不力是否涉及到赔偿问题,对此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楠表示,国外有一些类似的案件,如日本的SMON油品案,台湾的日月潭游艇翻船案,政府都因监管不力成为被告,并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中国的国家赔偿法立法现状来看,没有直接明确的依据,学术界意见并不一致;中国的司法实践上也没有先例。据了解,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政府只负责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有律师曾表示政府在此次事件的善后工作属于救济救助,不是民事责任赔偿。政府到底有无民事责任,夏楠律师认为很少有人意识到政府在这个事件中的民事地位。

对于政府是否有责任“回购”,夏楠认为对于此次爆炸受害业主的诉求,应分为两个部分来看待:对于建筑物部分的损失,只能向爆炸的责任人追偿,要求政府“回购”,是于法无据的。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解除与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其后果是政府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他进一步解释到,我国的城市土地制度是从香港借鉴而来的土地批租制,特点是国家所有、有偿使用、预付租金。房价中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未来七十年土地租金的一次性折现。政府与业主之间,是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间的合同关系,并以土地使用权证进行确认。爆炸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满足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的二百三十一条更为明确:“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他还表示,政府对于国有土地减值带来的资产损失,也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向爆炸责任人索赔。

最后,夏律师认为业主通过民事途径来挽回部分经济损失,与追究政府监管不力的赔偿责任,是两种独立而互不影响的法律途径,不应该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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