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三月十八日在台湾突起的反服贸运动,对两岸民众关系造成相当的影响。“服贸协定”仅是两岸间一系列经贸协议中的一种,是循WTO规则建立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而来。在台湾,围绕ECFA的程序及实体争议业已持续四五年之久;只是“三一八学运”以占领立法院的激烈形式,将这场争端推向最高潮。欲阐明个中曲折之处,必须回顾服贸协定的来由过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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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论的逻辑,曾经促使执政党推动经济改革。当司法个案越来越多的成为舆论追逐的焦点,当前主要的社会矛盾,已转移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与落后的司法体制之间的矛盾。而行政化的司法系统与司法人员,从现行体制里获得大量的既得利益,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改革欲望。换而言之,这十五年来,司法改革的动力不是司法系统内生出来的;而是社会压力传导到执政党,迫使执政党从司法系统外部发动改革。当执政党的推动趋缓,司法改革就会停滞而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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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案论案,就本案论本案,法律人有更简单直接的方式,他们关注「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
什么是法律事实?掉个书袋说,「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换句话说,法律人谈论一个案件的事实时,指的仅仅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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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了一个人因精神病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这个身份才成立。也就是说,没有法院判决宣告,精神病人就没有监护人,包括其近亲属也没有监护权。《精神卫生法》在这里作了一个非常混乱的规定——除非法院已经作了判决宣告,否则根本没有监护人能够办理入院和出院的手续。精神病强制收治和前些年被废止的强制收容遣送制度一样,以“救助”的名义绕开司法程序,行非法拘禁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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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财经》杂志,作者为本所夏楠律师
6月底开始,北京市东城区一些免费提供WIFI服务的商业场所,被东城区公安分局要求安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该系统的价格从2万元至6万元不等,据称是为了“互联网安全保护”,保存用户的网络浏览记录。
东城区公安分局在其下发的《关于开展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依法落实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通知》中称,该措施是为落实2005年公安部下发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该规定要求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落实包括记录、留存用户信息功能在内的若干技术设施。
从这一规定的源头而言,公安部强令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安装监控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新近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该法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并不具有强制安装安全系统的行政强制设定权。...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