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楠律师代理知名媒体人刘虎诽谤罪一案获无罪判决


摘要

近日,由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夏楠律师与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张庭源律师共同代理的知名媒体人刘虎被控诽谤罪一案迎来终审裁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自诉人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此前的一审程序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何昌秋对刘虎的刑事起诉。两审法院的一致裁决,终局确认刘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取得了无罪辩护的完整实效。

案件起因与指控要点

案件源于一篇反映涉法涉诉问题的舆论监督报道。2018 年 8 月 5 日,知名调查记者、媒体人刘虎在微信公众号“草原猎鹰”发表监督文章,梳理报道了重庆民营企业负责人何某与其妻李静之间的多起涉诉纷争。2019 年 7 月 22 日,何某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刘虎犯诽谤罪,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 万元。何某称文章捏造其违法及私德问题等 9 项内容,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患重度抑郁。该案后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与辩护策略

接受刘虎委托后,夏楠律师与张庭源律师组成辩护团队。辩护律师系统核查在案事实与原始底稿,确立了否定客观捏造行为、否定主观诽谤故意、切断名誉受损因果关系的完整辩护框架。

逐项溯源信源击破捏造指控

辩护律师通过精密的信息溯源证实报道内容客观真实。辩护律师将自诉状指控捏造的 9 项内容,与刘虎采写报道所依据的原始文件逐一进行多维度比对。核对结果显示,涉案文章引述的内容全部出自真实的民事起诉状、证人证言、调查笔录、起诉书以及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辩护律师向法庭递交了《涉案文章内容与引用来源对照表》。对照表证明刘虎在文中如实注明材料来源,并客观引述了司法机关对何昌秋涉嫌强奸案作出的无罪判决。辩护人据此指出,刘虎客观援引司法文书,尽到了新闻采写的审慎核实职责,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凭空捏造事实的行为。

厘清舆论监督与诽谤犯罪的界限

辩护律师从主观罪过要件深入论证刘虎不构成犯罪。夏楠律师向合议庭阐明,诽谤罪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知虚假而故意散布的直接故意。刘虎与自诉人素不相识,既无私人恩怨,也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刘虎基于严肃司法文书开展采写,属于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利,主观上完全不具备损害他人名誉的犯罪故意。

依法斩断因果关系并阻击巨额索赔

辩护律师出示多项反驳证据阻断名誉受损与文章之间的因果关系。调查查明,自诉人曾因涉嫌强奸、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多次受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其社会评价降低是自身违法涉案所致。

辩护律师进一步调取医院病历证实,自诉人就诊记录显示的抑郁症状早于涉案文章发表时间。自诉人在起诉其他媒体的名誉权纠纷中,也曾陈述其抑郁系其他事件引发。针对自诉人索赔 100 万元精神损失的主张,辩护律师援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化解了附带民事赔偿风险。

两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事实系捏造。2021 年 12 月 9 日,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渝 0102 刑初 547 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何昌秋对被告人刘虎的起诉。

自诉人何昌秋不服一审裁定,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夏楠律师与张庭源律师继续为刘虎提供二审辩护,主张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2 年 4 月 2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3 刑终 39 号终审裁定,认为何昌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虎实施了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正式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办理的法治价值与启示

本案两审终审裁定展现了鲜明的法治保障导向。司法裁判依法阻遏了滥用刑事自诉手段压制舆论监督的行为,厘清了正当新闻采写与刑事诽谤的法律边界。辩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与细致的证据核验能力,通过扎实的证据固定和严密的法律说理,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新闻工作者的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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