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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华一2003年11月19日 华一荣誉0 comments

余秋雨诉肖夏林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作者:浦志强 华一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上诉人肖夏林委托,我们在其与上诉人余秋雨名誉权纠纷案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的:即肖夏林文中的陈述客观上并未造成余秋雨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的损害;涉讼文章作为文学批评针对的是公共人物余秋雨和以其为代表的“余秋雨现象”,体现出被告对公众人物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引发争议的15个字并非是以损害余秋雨名誉为目的“无中生有”和“凭空捏造”;受评论性文章的时限性和作者的调查的非强制性限制,肖夏林根据其对余秋雨本人的了解,按照一个正常人的直觉相信文坛关于“深圳赠别墅”传闻所言非虚具有合理性。因此,余秋雨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结合二审庭审情况,我们在一审代理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以下补充说明,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案件基本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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