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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5日 by 华一

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罗翔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近日李洪元案引发舆论关注,华为公开回应称,“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那么,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发一篇法律思维课程的讲稿,供各位参考。

 

平等原则——法律追求结果平等还是过程平等

 

你可能常听人说:人生而平等。但仔细琢磨,你会发现这句话好像和现实并不太一致。有些人出生就含着金勺子,小目标就要赚一个亿,而有些人一生的目标就是糊口度日。

 

同样,在法律中,也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对于法律本中追求的平等我们又该如何理解呢?今天我就来给你讲一讲法律本中的平等原则,以及几个中颠覆你常规认知的经典案例。

 

“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在讲“平等”这个话题之前,我先为你简单的交代两个相关的概念,那就是“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什么是“分配正义”呢?“分配正义”就是政府根据每个人的贡献,比如说他的价值呀、功劳呀等等,来分配他应得的财富、官职、荣誉,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对待。而“矫正正义”则是当人们的财产、荣誉和权利受到侵害时,政府将按照公平原则,要求侵害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从而让正义得到恢复。

 

举个例子帮你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比如张三伤害王五,李四见义勇为,如果是按照分配正义,那么则会要求对见义勇为的李四进行奖励。但如果是按照矫正正义,则会要求张三对王五进行赔偿,同时还要受到刑罚处罚,而今天我们要谈的法律上的平等更多的就与矫正正义有关。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分配正义还是矫正正义都是人们在物品交换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正义原则。你想一想,你与他人在物品交换中最注重什么呢?当然是商品质量、按时交货、按照约定交钱等等,这也就是契约精神,所以,正义和契约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越是尊重契约的地方,人们才能更好的实现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国传统观点并不强调平等。甚至,直到现在你还会经常听到“吃的苦中苦,方为人上人”的论调,吃苦的目的就是为了骑在别人的头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中国古代,由于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契约文化极不发达,因此也就很难孕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法律上的平等不是结果上的平等

 

在你了解到法律上的平等,更多的是“矫正正义”后,我们再来谈谈平等的几个基本特点?

 

首先,法律上的平等一定不是结果上的平等。比如,古代均分田地的这种给做法就属于结果上看貌似每个人都获得了平等的待遇。但法律认为这种结果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反映了弱者对强者的嫉妒,因为这种平等情绪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的达到平等。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结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级和特权的泥沼。

 

如果你看过《动物农庄》这门书,里面最经典桥段就是,当动物最初反抗人类统治,口号是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后来,理想堕落了,猪凌驾于其他动物之上,新的口号仍然是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猪们最后开始学着用两条腿走路,至于它们是人还是猪,已经开始模糊了。

 

所以,法律上的平等首先反对结果意义的平等。那法律的平等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平等呢?它应该是一种规则的平等。也就是法律的规则对所有人同等适用,在法律设定规则中每一个都拥有相同的权利,无论富人穷人,尊贵卑弱,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各种为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上的平等反对特权和歧视

 

法律中平等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反对特权和歧视。

 

你在看西游记的时候,一直不理解,为什么取经路上的孙悟空战斗力大不如前,很多时候妖怪都打不过,后来才知道,孙悟空是成熟了。战斗力没有下降,但对关系社会却有了深刻的认识,所以,没有关系的白骨精之类,一棍就可以打死,但是有着天上关系的各种妖怪,那就不能一棍打死了,这就是特权的表现。反对特权,就是不能因为妖怪有天庭的背景和关系就对他手下留情,而应该向打白骨精一样,一视同仁。

而与特权对立的就是歧视,只要一方有特权,另一方就必然被歧视。反之,一方被歧视,另一方也就必然享有特权。所以,反对特权的另一面就是反对歧视。也就是说,法律如水,必须一碗水端平。

小结:现实中有趣的现象是,多数人往往只注重对特权的抨击,而对反对歧视并不十分重视。但其实和特权一样,反对歧视也来源人们对自我的尊重。特权是权利的不当膨胀,它是处处高人一等,歧视则是权利的不当剥夺,处处低人一等。

法律上的平等并不反对合理的区别对待

法律中平等的第三个特点就是,鉴于人类在起点上存在在天赋、财富、个性、教育、性别、种族等各方面的不同,所以法律下的平等并不反对区别对待。比如考虑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特点,在生育法、兵役法上区别对待,这并没有违反平等的精神。

 

两种公正原则

 

讲到这里就有一个指得思考的话题,那就是如果人们暂时不知道自己将处于何种阶层、性别或民族,也不知自己的教育水平,身体健康还是病弱,家境贫穷还是富裕。那么,人们会选择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呢?

 

是纯粹的弱肉强食的功利主义吗?当然不是,虽然你可能生来就是有权有势,但也可能贫弱愚拙。是纯粹的自由放任主义吗?当然也不是,虽然你很可能奋斗成为马云强东,但也可能会在自由竞争中成为穷鬼中的穷鬼。因此,现实中要避免出现一种可能让人一无所有,却得不到任何帮助的制度。

 

所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就在他的著作《正义论》中给出了这样的答案。如果人们暂时不知道自己将处于何种阶层、性别或民族,也不知自己的教育水平,身体健康还是病弱,家境贫穷还是富裕的情况下,那么,一定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

 

一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比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个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即便你成为了低端中的低端,你依然拥有一些基本权利是任何人无法干涉的,也就是说在基本权利方面,每个人都是完全平等的。

 

第二个公正原则是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公正不是要求对收入和财富进行绝对平等的分配,反而为了确保公平,要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一定的倾斜调整。就比如对瘸腿的人和肢体正常的人适用同样的赛跑规则,那么最后就会出现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法律的天平应当向弱者适当倾斜,通过平等来对自由进行补充,避免自由堕落成强者对弱者的全盘通吃。这也就是著名的“差异原则”。

 

这种差异原则把自然才能看成一种公共资产,比如你的天赋和机遇。换种思考角度,你会发现人这一生,自己能够决定的东西其实很少,你决定不了自己的出生,决定不了自己的长相升高,也决定不了自己一生的贵人相助。这就是为什么,如果你真的取得了成就,你应该感谢你自己以外的力量,因为你自己能决定的东西太少。这就是为什么取得社会成就的人都应该积极的回馈这个社会。

 

我曾经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杜克大学都作过访问学者,当时很不理解,为什么两所这么优秀的学校周边都是贫民窟,伯克利分校旁边的奥克兰是美国犯罪率最高的地区之一,而杜克大学所在的杜罕也算是穷人的聚居区。后来才知道,这正是差异原则的体现,享受优秀教育资源的人应当积极的回馈向所在的社区。

 

总之,法律上的平等只是一种规则的平等、权利的平等,而不是结果上的平等,这种平等反对特权和歧视,但允许合理的区别对待。

谢谢你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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