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保护你,被家暴的女性?
作者:罗翔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11月25日,仿妆博主宇芽YUYAMIKA通过微博上传被家暴视频,并写道:“我被家暴了,对方是@沱沱的风魔教。挣扎了很久,终于鼓起勇气跟大家说出这个事实,我不想再沉默,我不希望有女孩子跟我一样.在过去的半年中,我可以说是每天活在噩梦当中。关于家暴的这一切,我必须说出来!”
那天正好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据全国妇联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次妇女地位社会调查”,我国有24.7%的女性曾遭受家庭暴力,相当于全国约有1亿女性曾遭受家暴。每年有9.4万女性因家暴自杀,家暴致死占妇女他杀原因的40%以上。家暴与年龄、财富、知识水平无关,不少高级知识分子也是家暴的施害方。
“家”本应是最安全的栖所,但对许多女性来说,却成了最危险的地方。尽管所有人都可能成为家暴的对象,但多数家暴是丈夫针对妻子的虐待,登记离婚的案件中60%和家庭暴力有关。
如何防止家暴,拿什么来拯救“家”?对此,社会学和心理学上的探讨已经不少,那么法律呢,法律能做什么?
简单说,家庭暴力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的责任。
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如果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以进行行政拘留。
家庭暴力最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是刑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既包括肉体折磨,又包括精神摧残。鉴于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因此仅当虐待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情节恶劣,一般可以从持续时间、虐待手段、对象、结果等综合考虑。
从行为结果来看,虐待只要故意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即可能符合犯罪标准。许多人认为只有造成“轻伤结果”才构成虐待,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如果故意造成轻伤害的结果,那就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话句话说,如果只是轻微伤,那不构成故意伤害,但可能构成虐待。
调查显示,面对家暴,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选择报警。如果存在如此频繁的虐待情节,那么认定为虐待罪应无障碍。
如果虐待造成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属于结果加重犯,最高可以处七年有期徒刑。这里,死亡可以包括被害人自杀、自残,因为在经验法则上,虐待导致妇女自杀、自残具有极高的概率联系,因此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结果加重犯中的重伤、死亡结果在主观心态上必须限定为过失,如果故意导致妇女重伤、死亡,那自然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十年前的“董珊珊家暴案”,曾因其“六年半”的判刑引发很大争议。在那起案件中,受害人持续遭受家暴,最后一次肾脏都被打裂了,数日后逃出就医,最终不治,死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此案中,如果丈夫对董某的死亡存在希望或者放任,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即便对死亡结果属于过失,但由于殴打行为必然存在对轻伤结果的故意,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则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区间。
在家暴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家暴中的防卫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家暴而引发的杀夫案件。
妇女在极度痛苦折磨的情况下将丈夫杀害,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这种现象在理论上一般被称为受虐妇女症候群。此类症候由家庭暴力所致,妇女长期受到伴侣恐吓、虐待,备感绝望,认为除非通过暴力无法摆脱困境,故而铤而走险将伴侣杀害。国外对这种现象研究较深,而我国的研究相对滞后。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与正当防卫的关系,必须慎重对待。
受虐妇女症候群导致的杀人行为可分为三类:其一、对抗性杀人,受虐妇女在争吵中将伴侣杀害,这在实践中最为常见;其二、非对抗性杀人,受虐妇女在伴侣熟睡等平和场合将其杀害;其三、雇凶杀人,受虐妇女雇佣他人杀害伴侣。
在这些案件中,受虐妇女通常会以正当防卫为由进行辩护。对于第三类案件没有争论,法官不会采纳正当防卫的辩解,而在前两类案件中,则存在很大争议。
按照美国学者沃克的解释,伴侣对妇女的虐待是循序渐进的。最初是因一些很小的事情而导致轻微的虐待,随后会慢慢升级为真正的身体虐待,在此期间会伴随着施虐者反复向女方忏悔,表达爱意,请求原谅。而原谅对方的女性不久又会再次遭受殴打。沃克认为,因为无力制止虐待行为,女方会完全丧失自信,陷入对伴侣的依赖(获得性依赖,Learned helplessness),因此她们往往选择保持与伴侣的关系,而不是离开。
在对抗性杀人案件中,受虐妇女症候群可以说明,先前的虐待行为会让被告人感到自己受到致命的紧迫威胁。在与伴侣的争吵过程中,与此妇女地位相同的一般人都会因受虐历史而如此联想,因此将对方杀死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常情常感,可以解释为正当防卫。如果男方在施暴过程中还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亦即构成强奸,在此情况下,女方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造成男方死亡的,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非对抗性杀人案件中,情况则比较复杂。
不少观点主张此类杀人也不应成立犯罪。比如有人从功利主义论证,认为施虐者长期虐待,既给被告带来危险,也可能给其他人带来危险,其死亡对社会是有利的。而社会应当为妇女提供一个庇护所,让她们免遭虐待。
还有人从报应主义出发,认为施虐者因为长期施虐,即便暂时不具有紧迫的危险性,但在道德上他已放弃了生命权利。如果不赋予妇女防卫的权利,那就是让公民成为强者的奴隶。
然而,在非对抗性杀人案件中,行为人在施虐者昏睡的时候将其杀害,按按一般人常理来推断,施虐者此时并不构成紧急的危险,因而将行为人的行为视为正当防卫,并不妥当。
当然,正当防卫不成立,也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中的被告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医学上承认受虐妇女症候群的存在,那么把它看成一种导致责任能力减弱或缺失的精神疾病可能更为合理。正如科孚林(Anne Coughlin)教授所言,罹患此症之人缺乏心理能力进行理性选择,因此患有此病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行为异常。
在那条称得上惊悚的微博中,宇芽叙说那次让她最终决定自救的家暴:“(他)殴打我把我使劲摔在地上,当时我无法站立,不能动瘫在地上求他别打了,他视而不见还继续用脚踩我的脸、踹我的身体……”细节与十年前的董珊珊案何其相似。据悉,当地司法部门已介入调查,但愿这一次法律不再令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