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成本,不该只由企业和劳动者承担


去宝鸡的路上,我接到顾问单位的电话。一个两年前离职的员工,向税务和社保部门投诉,称在职期间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要求补缴。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并不复杂,但最近两年,类似的咨询明显增多。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员工通过投诉、仲裁等方式主张权益的意愿在增强,而社保欠缴恰恰是历史遗留问题中最难处理的一类。

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不仅对企业有实际意义,而且还牵出一个更宏观的问题:社保这笔成本,在结构上究竟应如何分配,才更加合理科学。

一、追缴社保不受时效限制

通常来说,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很多企业据此认为离职超过一年的员工无法再主张权利。这个理解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请求基本成立,但对社保补缴不成立。

员工要求补缴社保,救济途径是向税务和社保部门投诉,由征收机构责令补缴。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征收,是法定缴费义务的履行,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关于两年查处期限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欠缴事实存在多久,员工的投诉权就存在多久。实践中,员工离职多年后投诉并成功追缴的案例并不少见。

补缴的成本也不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欠缴期间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折合年化约18%,且法律未设上限;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需要注意2025年9月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的,无论员工是否签字确认,约定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员工。司法解释还明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请求经济补偿。也就是说,通过协商弃保来规避缴纳社保的方式,在司法层面已经没有可能。

二、不足额缴纳是普遍存在的现状

从做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看,按最低基数而非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在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中长期普遍存在,不是个别现象。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指出,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情况普遍存在。众合云科旗下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5》显示,社保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占比只有34.1%——三分之二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基数不实,其中22.7%的企业统一按下限缴纳,24.6%按固定工资部分缴纳、不计奖金。财新报道中提到,北方某地市前两年约400万参保职工里,按最低基数缴费的占到40%—50%;清华大学吴斌珍教授团队对某发达省份行政数据的研究也发现,2020年该省参保职工中按下限基数缴费的比例约四成。

企业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成本。目前五项社会保险合计缴费约占职工工资的35%,其中仅养老保险一个险种就占24%。社保缴费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税费"科目:2025年全国社保基金保险费收入91198亿元,超过了国内增值税(68947亿元)和企业所得税(41304亿元)。

顺便说一句,这轮夯实也波及律师行业——财新的报道里提到,一些地方的提成律师正在为此承压。提成律师在法律上与律所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形式上却要按劳动关系参保,单位和个人两边的费用都由律师自己承担。过去按最低基数缴,压力尚可;转为据实缴纳后,执业成本将明显上升。一些地方的提成律师正在和当地律协、司法局协商,希望转为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

三、监管方式正在发生变化

过去社保缴费基数不实,主要靠员工举报和部门抽查发现。现在的情况不同了。2019年起社保征管职责陆续划转税务部门,申报和征收流程逐步并轨,个税申报工资与社保申报基数可以直接比对。财新今年8月的封面报道《夯实社保》显示,多地税务部门开始考核"社保夯实率",即实际申报基数占应申报基数的比例,多要求在三到五年内实现全额实缴,今年的目标从65%到100%不等,上海、江苏、湖南、广东、四川等地有企业被要求年内达到90%以上。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社保费检查文书并入税务稽查文书体系,社保检查正式成为税务稽查的一部分,今年已开展针对缴费基数不实的专项核查。

据财新报道,很多企业是在今年直接收到税务部门的短信或电话通知后,才知道这件事落到了自己头上。上海一家十几人的软件公司被要求年内夯实到90%,反复沟通后争取到今年先达到70%,仅此一项预计一年增加人力成本50万元。山东一家百人规模的批发企业,此前大部分员工按全省最低基数4504元缴费,沟通后的要求是今年达到65%、五年内达到100%,完全达标估算每年新增成本约100万元。北京某集团企业的一家分公司,7月下旬的一个周初接到税务专管员通知,要求当周周五整改完毕,达到100%实缴。各地要求宽严不一,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拿到的指标也不同,据了解,税务部门会参考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利润情况,有盈余的先被通知。

财新采访的一家五千余人的商品流通企业,此前缴费基数约为实际工资的四五成,今年被要求年内夯实至80%,仅此一项合规成本即达千万级。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可能采取降薪措施,不排除裁员。也有一些企业在向员工转嫁成本:有外包公司让员工二选一,要么自行承担此前数月公司应缴的补缴费用,要么重新入职省内跨市的子公司;两项都不接受的,退回项目坐班,只发基本工资。还有员工为填补企业新增的社保支出,每月税前工资被下调300元。

四、我的看法:夯实基数应当与降低费率同步

处理社保争议时,我代理过员工,也长期代表企业处理相关问题。就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把两类企业分开:账面有支付能力而拒不缴纳的,依法查处没有争议;但真正的困难在于大量事实上无力承担社保成本的中小企业。

针对大量实缴后即陷入亏损的企业,仅靠压实基数解决不了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叶菁菁教授团队基于企业招聘数据的研究发现,社保征收划转税务部门后,样本企业实际社保缴费总额增加约16.22%,日均招聘需求相应减少约7.2%,不提供社保的岗位占比还出现了上升。也就是说,随着征管收紧,就业端已经出现实实在在的收缩。

我认为,费率偏高是低基数申报的根源。虽然目前已经有一些减负政策——例如养老保险单位费率2019年降至16%、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缓缴等,这些阶段性政策在2025年度合计为市场主体减负1874亿元——但吴斌珍教授的研究也发现了局限:这些措施往往阶段性、碎片化,企业无法形成稳定预期;同时降费集中在失业、工伤两个小险种,占大头的养老费率自2019年后再未调整;缓缴只是延期,没有改变负担总量。因此,她建议从阶段性减负转向制度性调整,把费率下调与基数夯实进程明确挂钩,写进社会保险法修订。对于这个判断,我非常同意:而且我认为对于历史欠费的问题,也应当遵循同样的原则:尽管员工的追缴权是法律给出的明确路径,但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对滞纳金减免、分期补缴等安排,需要有现实可行的操作和落地路径,而非让企业不得不在补缴和停业之间进行选择。

五、结构层面更值得讨论的问题:财政在缴费结构中的角色和安排

除了以上问题外,社保缴费在结构层面还有一个更根本的问题:

现行社保的缴费结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缴一部分,国家不直接参与缴费。而国家对社保的投入,体现在其他环节:例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例如财政每年对于社保的补助,以及全国社保基金的战略储备等。据财政部数据,2024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14921.37亿元,占基金总收入近20%;若扣除财政补贴,当年基金收支差为-7937.07亿元。

但是,以上这些都发生在缴费之后的支付和补贴环节,并不在缴费这一端体现,由此就产生了结构性的问题:社保基数如何确定、每年如何调整等,决定权都在政府,而调整产生的成本则全部由企业和劳动者承担。以今年上海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为例,该下限是每月7546元。一个实际月薪5000元的员工,按下限缴费个人每月缴纳约792元,单位再承担约2000元成本,合计已经达到2800元,超过员工工资的一半。这种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 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就指出:“不少低收入人群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所以社平工资每年上调,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同步上调,造成大量低收入人群"被平均",既加重了企业缴费负担,又影响着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

我的看法是,社会保障既然是国家主导建立的制度,财政责任可以适当前移,由财政在缴费环节承担一个合理的、明确的份额,形成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分摊的结构。这样调整的意义在于,企业和劳动者承担着社保上调的成本,但机制上没有参与政策调整的环节和空间。而如果财政在缴费环节有明确责任和角色,每当基数上调时,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支出,所以政府决策时自然会把财政支付能力和企业、劳动者的实际承受能力综合权衡,最终政策调整的节奏会更接近真实经济状况。

在实践层面,现有安排本来就要求财政承担兜底角色,而且财政实际也在付出兜底成本,但出资放在缴费端还是支付端,在总支出并无本质区别的前提下,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存在明显区别。我认为,这属于可以进一步公开讨论的制度完善方向。

六、给企业的几点建议

  1. 先摸底。将历年社保缴费基数与员工实际工资逐项比对,算清人数和缺口,主动掌握相关数据,不要等待税务系统预警或员工投诉后才被动应对。
  2. 按风险排序处理。对已离职员工、核心岗位员工、已有投诉迹象的,优先安排沟通和补缴,分期分批消化历史欠费。
  3. 规范后续操作。在新签劳动合同中尽量完善相关约定,不得要求员工放弃参保、承担单位应缴份额或者承担滞纳金。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工资结构、个人法定缴费部分的代扣方式和信息确认程序,有助于避免新的争议。
  4. 关注信用影响。2025年7月起,社保缴纳已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欠缴影响信用等级,进而影响融资和投标。

参考资料

  1. 财新周刊封面报道:《夯实社保》,2026年第31期(2026年8月10日)
  2. 财新网:《观势|社保实缴严查中 夯实能否与减负同步?》,2026年8月12日
  3. 财新网:《社保缴纳征管趋严 多地税务开抓缴费基数"夯实率"》,2026年7月6日
  4.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
  5. 51社保:《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5》(发布稿:https://51shebao.com/article/detail/8136 ;基数细分数据见《经济观察报》报道:https://jg-static.eeo.com.cn/article/info?id=a712732db293433ea24e7f75d7811486 )
  6.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2025年第12号公告),2025年7月1日施行
  7.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9. 上海市人社局:《本市调整202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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