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无罪案例背后,是一桩不该追诉的“骗保大案”


2025年5月9日,北京下了一整天雨,气温骤降。

当天一早,我陪当事人W老师赶到H区检察院,领取一份期盼已久的不起诉决定书。对于W来说,一桩数百人涉案的“骗保大案”,终于了结。

W的案子,事情不大,牵涉很广。2020年9月,他供职的某著名教培机构因政策变化和疫情倒闭。失业后,W两次自行申领失业保险金,都以失败告终,后通过中介代办,领了2.7万余元失业保险金,然后就被立案侦查了,涉嫌罪名是诈骗。2024年4月23日,他被H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天取保候审。

据说,类似情况被追诉者,在全市有几百人,涉及多个区县,不少人选择认罪认罚。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W就咨询过我。当时我给他分析,这个事情不大,钱也退了,很有可能不会移送审查起诉。

7月中旬,W再次联系我,说情况不妙,案子已经移送检察院,“检察官让我签认罪认罚,建议刑期8个月,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限没有说,并处罚金,罚金多少也没说。”

W很纠结。认的话,检察官说量刑建议是缓刑,大概率不需要坐牢。但要认下“诈骗犯”的罪名,一是担心今后影响孩子,本身也心有不甘。认真考虑再三,W决定委托我为他辩护。

7月15日,我到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并阅卷。案卷材料非常简单,一共只有120多页。奇怪的是,起诉意见书指控W“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北京Q科技有限公司、北京S商贸有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为由,骗取失业保险金27036元”,但是关于这两家公司的材料,关于“虚构劳动关系”的材料,案卷里一点都没有。

经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并与W深入沟通,我认为他是不构成诈骗犯罪的:作为一名失业者,W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其通过中介代办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亦无任何材料能够证明其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

但与检察官的沟通,从一开始就不顺利。当我很谨慎地说出“我将为这个案子作无罪辩护”这句话,电话那头的检察官明显就不高兴了,她质问我:“你有看卷吗?你的当事人自己都认的!”

说实话,“你有看卷吗”这句话刺激到我了,马上反问她有没有看卷?为什么案卷里只有W这一方面的材料,没有两家涉案公司和所谓“虚构劳动关系”的材料?第一次沟通就这样不欢而散。

当天(7月17日)下午,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W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这个案子让我非常不安之处在于,以Q公司涉案金额推算,全案涉及的“骗保者”至少有几百人,如果他们都被追诉,涉及面就太大了。据了解,仅在H区一地,当时已有100多名与W情况类似的“骗保者”进入审查起诉阶段,Q公司十余人被立案侦查。在另一个区,也有为数不少的“骗保者”被立案侦查。

我认为,如此大范围追诉这些“骗保者”,将他们定性为诈骗犯罪,是非常不妥的。

我决定做点什么。

一周后,我就W的经历写了一篇办案手记(《中年失业后,他被困在社保里》)。有同行联系我,说他们的当事人也是类似情况,而且已经认罪认罚。多家媒体记者看到后表示关注。7月30日,知名法律自媒体“法度Law”对此做了报道。凤凰周刊记者也做了非常扎实、细致的采访,后于10月30日刊发长篇报道《向下的螺旋:当失业年轻人被指“骗保”》。在评论区,读者讨论最多的,是本该救急扶危的失业保险制度有着一个怎样“神奇的逻辑闭环”,为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此麻烦——这当然是一个特别值得研究的课题,在此不做展开。

与此同时,我还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分头快递给市、区两级检察院领导,请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力社保部门积极沟通,指导各区检察院及时纠偏,依法妥善处理此案。

“全案数百名嫌疑人,他们是真正的失业者,无非是薅了一点失业保险金的羊毛,不慎掉入诈骗犯罪的陷阱。对于这些人一概重拳打击,科以刑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我在《情况说明》中写道。

2020年12月7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表示,刑法作为“后盾法”“保障法”,必须保持谦抑品格,只有当行为超越民事、行政法律的“一般违法性”,且违法性达到刑事当罚的程度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在我看来,上述讲话精神对本案处理极具指导意义:对于W等人的行为,援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加以规制,即足以达到纠正错误、教育警示之目的,何必动用刑法这个大杀器?

对于我的上述动作,检察官是有看法的。我为自己辩解的理由是,网上公开办案手记,我只是如实记录;向领导反映情况,是因为这个案子涉及面太广,牵涉全市成百上千潜在类似人员,如何依法处理,应当由更高层级的检察机关介入。我向有决定权的上级领导反映情况,有何不可?

检察官个人虽然不快,但在此之后,这个案子的追诉程序,如我所愿,缓下来了。

8月1日,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到期,我再次联系检察官,她说尚未形成审查意见,因为当事人被取保,审查起诉期限是一年。检察官还说,整个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每个人情况不一样,不是都要入罪处理。这和她之前态度明显不一样:第一次,她说W的案子不可能不起诉,认罪认罚可建议缓刑;第二次,她说无罪不可能,顶多争取酌定不起诉。

9月11日,检察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出于各种原因,检察官并没有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将退回补充侦查这一重要程序事项告知我。

在公安机关移送的补充侦查材料中,W的前同事讲述了他们被拖欠工资、断缴社保、被迫离职、申请劳动仲裁的过程,进一步证实W确实是因公司倒闭而失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至此我更确信,W不构成诈骗犯罪,这个案子肯定会以不起诉告终。

之后又是数月等待。5月9日上午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W再次接受凤凰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一年多,他每天都深陷焦虑,最担心的是一旦获刑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这段煎熬的日子现在终于画上句号了。

5月9日上午同批到H区检察院办手续的,目测有二三十人。但是每个人处理方式并不完全一样,现场问了两名当事人,他们都是“情节较轻”酌定不起诉。W则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相关链接

《中年失业后,他被困在社保里》

《向下的螺旋:当失业年轻人被指“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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