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2日,黑龙江退休教师齐淑华收到依兰县法院刑事裁定书,依兰县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2020年11月15日,齐淑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哈尔滨市依兰县法院开庭,齐淑华视频出庭,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屈振红、刘海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庭审。历经近5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2021年10月24日和11月6日,该案再次开庭。
齐淑华因自认信访事项未获解决,退休后定居北京期间到国家信访局登记百余次,且都未留地址和联系方式,这被哈尔滨市依兰县公安局认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2019年9月6日,齐淑华被依兰县公安局跨省抓捕,之后被刑拘,9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后由依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齐淑华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多次上访,反映愚公乡大兴村土地问题、中心校及大兴村领导经济等问题。对依兰县有关部门的反馈调查意见和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继续多次上访。2015年6月,经国家信访局交办,依兰县教育局做出《关于齐淑华诉求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作为该信访的终结性意见,并于2016年3月向齐淑华丈夫窦国富送达。
检方指控,齐淑华在明知其信访事项已被认定为无理信访后,意图发泄不满,频繁越级到国家信访局恶意登记,2016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15日共计登记113次。其在登记时故意不留联系住址,不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持续使用在国家信访局登记的手段,严重扰乱信访公共场所秩序,浪费信访资源,给依兰县政府造成经济损失52770元。
据此,依兰检方认为,齐淑华以上访为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华一律师屈振红2019年10月接受委托为齐淑华辩护。分析案卷和会见后,屈振红认为齐淑华的行为不构成刑法293条的寻衅滋事罪,为齐淑华做无罪辩护。该案历经两年两个半月,期间依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次退侦、审判阶段两次补充证据。依兰县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三次中止审理、三次开庭审理。
屈振红律师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点是齐淑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检方称齐淑华为越级上访,但又说其之前一直在县、市、省上访,这种情况并非越级,而是因为县市省都没有解决问题。另外,根据《信访条例》,即使越级上访,也不是犯罪行为。齐淑华去国家信访局时,系按要求排队登记,既没有起哄闹事行为,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她在上访时曾做出过激行为,客观上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齐淑华上访目的也不是无事生非,主观意愿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检方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经济损失与齐淑华的上访有关。指控中依兰县政府的5万多元经济损失发生在对齐淑华的截访过程中,如果截访合法,由此产生的费用理应是政府行政行为的正常支出,不应归为齐淑华信访造成的损害,更无法证实与寻衅滋事罪有关。
2021年11月22日,已于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的齐淑华收到依兰县法院刑事裁定书,依兰县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提出撤回对齐淑华的起诉,法院准许其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