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律师:与腾讯争管辖权


前言

徐凯律师起诉腾讯“微信”和“微信读书”两款软件侵权,我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先和腾讯公司打了一个来回的管辖权异议。腾讯方面积极应诉、抗辩,提出了非常高质量的法律意见。在这一回合产生了很多有价值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普通用户维权的法律问题,在这里和大家分享、讨论。

时间线

2020年12月:徐凯律师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诉称,腾讯相关主体运营的“微信读书”软件非法获取、使用了原告微信通讯录好友“在看”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以及原告在“微信”软件上关注的公众号列表,被告为商业目的,收集、使用原告上述个人信息,使用由此形成的用户数据,违背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经原告同意,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2021年4月:腾讯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在注册、使用“微信”及“微信读书”软件服务时,已与两软件运营主体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无论是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只是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非案件性质。从案件性质上看,本案仍然是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而非简单适用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虽然原告在本案中选择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但侵权系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在双方有管辖约定相关争议均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双方合同约定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根据三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就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存在相关协议内容进行了约定,即不能必然认为原告所主张侵权行为基于违约产生,从而不能认为本案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亦不应适用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从而驳回了腾讯方面的异议。

2021年10月:腾讯已向北京市四中院提起上诉。

管辖权是维权的关键点

在现有的诉讼环境下,我们认为,管辖权问题,是互联网用户维权成本的关键因素。用户维权成本从小到大依此可分为:

成本最低:北京、杭州、广州三大互联网法院

成本较高:被侵权人(原告)本地线下法院

成本最高:互联网大厂所在地法院,比如深圳市南山区、杭州市余杭区、北京市海淀区。

显然,在补偿性赔偿为主、金额普遍很低的现状下,维权成本是考量维权可能性的关键因素。

在成本之外的因素是诉讼胜率,比如关于“南山必胜客”的讨论,这种现象是真实存在的,即统计结果上,互联网大厂在其所在地法院拥有更高的诉讼结果。但我们仍然认为,成本是关键因素。互联网用户之所以可以降低成本,端赖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制度建设,关键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然而,这一路径正在被互联网大厂有策略地截断。此前备受关注的一起案件中,关键胜负手也是管辖权异议。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诉称,其在使用“微视”App的过程中发现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同意收集并使用其微信好友信息以及相关个人信息泄露给了“微视”,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腾讯方面提起管辖权异议后,哈尔滨中院认为,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违约方无论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合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非案件性质,从案件性质上看,本案仍然是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而非单纯适用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从而最终将案件移送了深圳市南山法院。【(2019)黑01民辖终310号】

实践中的客观情况是,互联网用户与互联网大厂,均以某种方式“签订”了格式用户协议。如果腾讯这一异议路径大行其道,则意味着,用户与互联网大厂之间,将来只能按照约定管辖或者就被告管辖,而有利于用户的管辖将不复存在,用户维权的成本将大幅回升,这既不利于用户维权,也不利于大厂们接受用户监督和司法检验。

鉴于本案腾讯方面已经上诉,北京市四中院将如何处理这一管辖权争议,我们拭目以待。

为什么起诉腾讯

“微信读书”是一款优秀的的读书APP,深受我们的喜爱。但我们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一、“微信读书”未经作者许可,使用了微信公众平台各个账号发布的全部文章。我们希望从法院得到回答,这种使用,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二、“微信读书”未经许可,获取、使用了原告在“微信”软件上关注的公众号列表和原告微信通讯录好友“在看”的微信公众号文章。这是两款不同的软件,运营主体都不同,我们希望从法院得到回答,互联网大厂这种对用户数据跨APP的利用,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三、本案中,无论是微信软件、微信读书软件,所有相关用户协议中的署名居然都是“腾讯公司”,腾讯集团相关主体数百家,名称中含有腾讯的也有数十家,这家“腾讯公司”到底是谁?我们希望可以从法院得到回答,这种连提供方的主体都无法确认的格式协议,是成立或者有效的合同吗?

本文发表前,我们发现,腾讯公司已更新微信软件用户协议,把腾讯公司改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公司及时听取用户心声,值得赞许。但以上三个问题,我们仍然等待着从司法上得到一个回答。

附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定书

作者 I 刘海

微信分享
本文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朋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