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代理手记之四:行刑时跪在雪地里,法院为何记录4月27日执行死刑?


2015年3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我和陈光武律师,可以查阅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相关卷宗材料。我赶紧定好当日的车票,连夜赶到了济南。

3月17日上午9点钟,我和陈光武律师一起来到山东高院。书记员尹士强向我们分别送达了《阅卷通知书》。

我说:我昨天来的时候,征求过张阿姨意见,她说她信任我们,这次就不过来了。但是今天早上,张阿姨却又赶过来了。因为杨金柱律师以聂树斌案律师团团长、新闻发言人的身份,发了博客和微博,涉及一些问题。张阿姨特别指出:本案代理律师就是我和陈光武律师,其他人无权召开记者招待会或其他行为;另外,张阿姨声明:杨金柱的行为没有经她授权;而且,聂树斌卷宗仅限于我和陈律师查阅,除我们以外,其他人不得查阅,她怕代理律师以外的人,可能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结论,影响本案的复查。张阿姨还强调:如果我或陈律师谁把卷宗材料泄露的话,她有权解除对泄露者的委托。

陈光武律师补充道:张焕枝本来是不来的,早上说过来了。我觉得得把原因跟孟庭长说一下:任何案件,律师必须以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为核心,超出这个范围什么都没必要谈了。目前从我们工作来看,没有关系,但避免出现干扰,当事人有权处理,我们会按法律规定配合法院工作,其他任何案外人,至少对我的工作不会产生影响。如果张焕枝本人来,她可能就是想阻止杨金柱10点多在大门口和记者讲话,我认为是必要的,他(杨金柱)什么也不了解。

孟法官说:按照法院工作安排,今天正式进入代理律师阅卷程序,在开始之前,想听听二位的阅卷安排。

我说:首先关于复制卷宗,我们想这样操作:用手机拍照一套,再复印一套。为什么有这个想法呢?因为怕原卷有些涂改什么的,复印不好发现,所以想拍一套再复印一套,这样的话有涂改可以看得更清楚;第二,阅卷之后,我们会尽快整理卷宗,拿出一个初步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证据线索,提请山东高院审查或调取证据,以便最大限度复原聂树斌案件真相,证明聂树斌是无罪的。

陈光武律师补充道:同意李律师意见。补充两点:第一点,进一步解释一下为什么还要拍照一套。因为最近社会上很多传言,传言说卷宗不全面,被涂改了、被调换调页了,我们现在认为是谣言。如果拍照对细节反映更清楚,如果涂改、换页的话复印很难发现。如果我们发现没有这个情况,会向社会解释清楚,防止社会对司法人员产生不必要误解。复印不太细致,拍照更具体一点。另外,原来我们第一次交手续时李律师说了几条,今天也说了调取证据的问题。因为据我们了解,王书金卷宗也在山东高院,为了客观全面把握案情,能把王书金的卷宗也给我们查阅。

孟法官说:在开始阅卷前,我讲几个问题。第一,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李律师转达了申诉人张焕枝的意见,我们认为说的很好,也完全在理。在这里我再着重强调: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有意也好还是无意也好,不能造成本案卷宗材料的外泄。第二点,聂树斌案的卷宗是90年代的,已经20年了,时间比较长了,希望你们二位在阅卷过程中仔细一点,力度啊、翻页的时候呀,注意保护卷宗的完整性。关于拍照,本是法律规定的律师查阅卷宗的一种方式,根本就不应该成为什么问题。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有的人总是在这种事情上纠缠来纠缠去,当成炒作的议题。春节前我们见面的时候,我跟两位多次讲过,关于阅卷问题,绝对能阅卷、而且要阅充分。具体阅卷范围,包括聂树斌案侦查卷一宗,聂树斌案一审、二审审判正卷各一宗,王书金侦查卷五宗,王案一审审判正卷一宗,王案二审审判正卷二宗,聂案河北法院复查正卷三宗,聂案河北警方也就是公安的复查正卷三宗,以上共计十七宗,二位需不需要对你们的阅卷安排商量一下,先看什么后看什么?

我说:先看聂卷的,再看王卷的,最后再看河北复查卷的,我是这样一个阅法。

其实阅卷对我的最大意义,不仅是一睹“藏在深闺”20年、虽经无数法律人和媒体人呼吁却难得一见的聂树斌案过程,也是为了解开一直萦绕在我心头的几个谜团,更是为了复原聂树斌案的事实真相,为聂树斌案平反昭雪找到最快捷的方向。

我利用手机拍摄卷宗时翻页的时间,边拍边阅。不仅不出我之前的推断,而且还发现了新的问题:

1、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受害人进行DNA检验!案发现场发现的受害人的衣物上,也没有检出聂树斌的DNA!

2、聂树斌自始至终,都没有供述在案发现场发现的那串受害人的钥匙!而王书金却详细供述了这个隐秘性情节!而且,根据受害人父亲之前的叙述,这串钥匙确实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

3、卷宗并非后来一些人所说的完整,因为从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到9月29日供述强奸杀人,中间5天的《讯问笔录》完全没有!

4、受害人所在石家庄液压件厂门前的马路,现在虽然市民习惯性称为“新华西路”,但这是在2000年之后才如此叫的,规范名称应为“石获南路”。2000年之后才兴起的称呼,为什么会出现在1994年的《讯问笔录》中?

5、聂树斌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亲笔签名,与送达法律文书上的签字完全不同,很明显看出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6、最令人惊异的是:聂树斌亲笔书写的《上诉状》,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而根据河北省高院对石家庄市中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聂树斌在1995年4月27日就已经被执行了死刑!

基于复制卷宗时发现的这些重要问题,我更坚信了聂树斌不是本案真凶而王书金才是真凶的观点。卷宗复制完毕后,陈光武律师对我说,我们也学习山东高院法官“背对背”的阅卷方式,各自阅卷,互不影响,发现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我表示同意。

回到石家庄后,我开始闭关阅卷。从3月19日到4月7日,在20天内阅完了17本卷宗,并形成了近7万字的初步辩护意见。

2015年4月8日,我和陈光武律师分别向山东高院聂案复查合议庭提交了初步辩护意见和辩护提纲。在我们提交时,恰好有山东大众网的记者在场。事后,大众网专门发了一篇报道,刻意将我近7万字的辩护意见,与陈光武律师1800多字的辩护提纲做比较,这使得陈光武律师非常被动。

2015年4月20日,基于对聂树斌1995年5月13日亲笔书写的《上诉书》,以及到保定监狱对纪会谦先生的调查取证,我对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具体时间产生了疑问。由于聂树斌被执行的照片上,另有一名盗窃犯苏辉峰被同时执行死刑,我想从调查苏辉峰的情况入手,查清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具体时间。通过网上搜索,我发现了邱兴隆教授曾经写过的一篇文章,从中得知苏辉峰是河北省栾城县人。几经周折,我与腾讯新闻记者曹宗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显峰,一起找到了苏辉峰的家乡——栾城县楼底镇北留营村。我们首先找到了苏辉峰的堂兄苏振强先生。据苏先生回忆,他堂弟苏辉峰是在麦子秀穗时节被抓的,第二年麦收几个月后被执行了死刑。按照苏先生的说法,苏辉峰应是在冬季被执行的死刑。

基于此一判断以及之前纪先生所言:聂树斌是在一个寒冷的节日之后被执行的,在从北留营村回石家庄的路上,我再一次把聂树斌被执行死刑时的照片翻出来认真查看,忽然发现:聂树斌是跪在雪地里(因是黑白照片,高光部分之前我以为是阳光地)被执行死刑的!照片上的聂树斌身上穿着羽绒服,身旁的执行人员或者穿着厚衣服,或者穿着棉鞋踩在雪地里,或者鞋子的前脸部分被雪遮埋。聂树斌被执行倒地后,背部的羽绒服面料泛光,头部流出来的鲜血还汪在雪地上,没有渗透下去。当时我激动地对李显峰和曹宗文说:真的感谢邱兴隆教授!如果没有他提及的关于苏辉峰的线索,就没有今天的重大发现呀!

为了查明1995年4月27日的天气温度,我们直奔石家庄市气象局。到了气象局,请求查1995年4月至1996年4月的气象资料,气象局要一个月才能给出结果。最后,请求查1995年4月20日至4月30日,以及1995年12月至1996年2月的下雪记录。这样可以一个星期就可以拿到结果。

2015年4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我和陈光武律师:定于4月28日在该院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

4月25日,我和张焕枝阿姨、张阿姨的妹夫(聂树斌的姨夫)、聂淑惠、聂淑惠的丈夫,一起到达济南。

4月26日上午9点,我和陈光武律师去山东高院,就听证会细节问题与山东高院聂案复查合议庭沟通。朱云三审判长和孟健法官共同接待了我和陈光武律师。

朱庭长说:根据聂树斌案件复查工作实际情况,为了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复杂原则,为了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社会公众在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案件过程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决定召开听证会,合议庭之前已通知两位律师预作准备,前天合议庭又告知了两位律师听证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听证会是合议庭全体成员第一次集中听取申诉人、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及有关方面意见,希望两位充分认识召开复查听证会的意义所在,理解、支持、配合合议庭决定,共同努力把听证会开好,把案件复查好,好不好?

我和陈光武律师都表示同意。

朱庭长简要介绍了听证会议程:首先是向听证人员介绍案件的基础情况;然后主要是听取申诉人及代理律师意见;第三段听取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最后听取听证人员意见。其次,对听证会的功能定位,是合议庭成员除阅卷外,听取意见的一个场合,因此,前三个阶段是分别进行的。第三,听证会在下午13:30开始,会议议程尽管不算多,但是内容比较充实,时间可能会相对紧张,请两位律师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合理利用时间,提高效率,合议庭建议两位律师发言要突出重点,能说尽说,充分发表,想向合议庭、听证人员表达的充分表达,同时突出重点,围绕复查工作目标进行。

之后,我向合议庭提交了一个光盘,里面储存有一个文件,是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周主任,详细讲解石家庄市新华路的历史变迁。证明案发当年,受害人所在工厂大门前的,并不叫“新华西路”而叫“石获南路”。同时提交了《调查笔录》两份,主要是我从保定监狱调查获取的纪会谦的证言。纪会谦当年曾与聂树斌羁押在同一个监室,他转述了关于聂树斌遭受刑迅逼供的情况。另外,我提出,还有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需要在4月27日后才能提交。朱庭长询问具体证据内容,我把调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时间过程,以及石家庄市气象局的证据材料需等两天才能拿到的情况,简单叙述了一下,并表示拿到以后,立即提交给合议庭。

关于纪会谦的《调查笔录》,可以说是聂树斌当年遭受刑讯逼供最有力的证据。纪会谦在1994年10月份,因诈骗罪被石家庄公安局桥东分局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的105监室。

据纪会谦讲述:当时105监室有30多人,聂树斌也在这个监号。我对他印象特别深。当时我看见他的时候,他少言寡语,不怎么爱说话,特别瘦。在看守所羁押的犯强奸罪的比较受歧视,但我没有歧视他,我挨着他睡觉,我俩年龄差不多大,经常聊聊天,谈谈心。聊得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儿。他聊起来以后,说每次提审都是生不如死的感觉。我就问他,有些开玩笑地说:‘你犯强奸,判多少年都值了。’他每次都是哭着跟我说:‘我什么也没干。公安人员打的我,几乎每次都把我打迷糊,必须完全按照公安人员的讯问笔录回答问题,才挨打少一点或者不挨打。’我问:‘怎么打你了?’他说:‘用旧电话机电是经常的事,用特制的皮管子抽,长时间不让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我说:‘你为什么不坚持不签字?’聂树斌说:‘我坚持不下来。坚持下来就在看守所见不到我了,早被他们打死了。’他说过好多次,说‘老纪,我肯定是被冤死了。有机会的话,将来国家政策好了有机会的话,帮我找个好的律师申申诉,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能找到真凶更好,跟我妈说一声,我是被冤死的。’

我问纪会谦:“那您当时看没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呢?”

纪会谦回答说:“有伤。有时候提审回来脸是非常肿的,身上有多处被电话机和高压警棍电过的紫色斑点,这些都是我亲眼所见。聂树斌说话非常口吃,我问他:‘你一直说话都这样结巴呀?’他说:‘以前说话不这样口吃,被连电带打刑讯的,被打的。我一说话就想起被刑讯的时候,一说错就挨打,然后就变得口吃了。’临被执行时候,他反复对我说:‘老纪,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没强奸,也没杀人。’

纪会谦的证言,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为什么口吃的聂树斌,竟然在1994年10月17日2个多小时时间内,竟然做了长达8页数千字的《讯问笔录》:在公安人员提前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的字。

4月27日下午,曹宗文在石家庄市气象局下班前,终于如愿拿到证据材料。他马不停蹄地跑到济南,当面交给了我。当晚吃过晚餐后,陈光武律师给张焕枝阿姨打电话,问可不可以当庭播放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照片。张阿姨征求我的意见。我知道,陈光武律师这是准备在听证会上,公开聂树斌在雪地被执行死刑的情况。因为在此之前,他曾发了一条微博并艾特了某人的女儿。尽管气象局的证据材料上注明:“此材料仅供李树亭律师使用有效”字样,但我并没有反对或阻止。夜里,我所主任打来电话,责备为什么提前把这么敏感的证据材料公开,并说司法局若以泄密为由终止你的代理资格,你就前功尽弃了。我解释说,我只对合议庭讲了这个情况,并未对外泄露。我没有把情况想得那么严重,但是这个电话确实影响到了我休息。

4月28日早晨,我和张阿姨、陈光武律师、聂淑惠到达山东高院后,先被安排在一间小会客室里,在这里通过电视可以看到听证会现场情况。按照程序安排,先播放案件介绍的视频资料。陈光武律师和聂淑惠都是越看越生气,觉得这些不实内容会误导参与听证的人员,使得他们先入为主地认定聂树斌构成犯罪。陈光武律师还拍了桌子,并声言要退出听证会。我觉得:这些都是无所谓的事情,只要给我们充足的发言时间和机会,我们完全可以扭转这种不利局面。

视频播放结束后,我们四人被请入申诉人和代理律师席就坐。尽管我把7万余字的辩护意见,压缩精简成不足3万字的听证会版,我的发言还是用了将近100分钟。我采取对聂树斌案证伪、对王书金案证真的思路,从程序到实体,力求全部讲干货,把案件的种种疑点、漏洞,包括缺失5天的聂树斌《讯问笔录》、没有DNA检验报告、蹊跷的“新华西路”、隐秘性情节一串钥匙、聂树斌不同字迹的签字、1995年5月13日《上诉书》、执行时间是在雪地而非烈日炎炎的1995年4月27日等。

我发言结束后,陈光武律师也着重从王书金供述踩踏受害人胸部这一细节切入,通过取得的法医专家的鉴定结论,证明王书金为真凶而聂树斌不是真凶。细心的陈律师还用携带的电脑,当场播放聂树斌被执行现场照片,通过局部放大,聂树斌跪在雪地里以及身边小树枝上晶莹的雪粒,清晰可辨。

4月29日,在山东高院审判楼211接访室,我把两份证据提交给合议庭:一份是张焕枝阿姨2015年4月25日亲笔书记的《关于聂树斌案我知道经过》;另一份就是从石家庄市气象局提取的1995年4月-1996年2月,石家庄市温度实况,证明河北省高级法院卷宗记载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的日期是错误的,因为当天的气温是25.8度,不可能地上有积雪;而且,当时聂树斌跪在雪地里并且穿着厚厚的棉服。另外,石家庄市在1995年4月至1996年2月之间,只在1996年1月13、14日连续下雪。据此,我认为聂树斌实际被执行死刑的时间,应该在1996年1月14日之后。

在提交两份证据的同时,我还提交了两份申请,其中一份也是为了确定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具体执行时间。因与聂树斌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一位叫苏辉峰的盗窃犯,因此,我申请聂案复查合议庭调取河北高院对盗窃犯苏辉峰作出的复核审或者二审的刑事裁定书,以及对其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的执行死刑的报告;另外一份申请,就是申请对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照片进行鉴定,确定执行现场到底是雪地还是沙地。

因为在听证会直播后,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在电视节目上,对聂树斌案复查作了点评,激怒了陈光武律师。陈律师于是在5月1日,发表了题为《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的文章,当即在法律界和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

5月1日那天,我也发了一条微博。内容是:“稍安勿躁。在对20多本卷宗抽丝剥茧、条分缕析的阅读后,代理律师7万余字的代理意见,从聂案的实体和程序、王案的实体和程序都做了详尽阐述。任何一个不预先设定倾向或站队的人,都会得出聂案站不住脚的结论。至于个别代表的颠倒黑白、信口雌黄,伪专家刻意误导广大公众,根本影响不了聂案的平反昭雪。”

5月2日晚上10点左右,我接到陈光武律师的电话。陈律师说,他想研读一下我的代理意见,请我用邮件方式发给他,并提供了他本人的邮箱。我毫不迟疑地将近7万字的版本和3万余字的听证会版本,一起发给了他。

5月3日上午,忽然有多位朋友打我电话,说我的辩护意见已经公开发表出来了。我急忙上网查看,原来是杨金柱律师发表的。我给陈光武律师打电话询问此事,并表明我的态度:如果陈光武律师想发表我的《辩护意见》,同为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我不会反对;但是没有经过我同意,即交由杨金柱律师发表,这样做是非常不妥当的。于是,我在微博上就此发表了《关于本人申诉代理意见被公开发布的声明》,呼吁“让我们每个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

后来发生的事情,作为吃瓜群众的人们,在网络上都看到了:洪道德教授起诉了陈光武律师;杨金柱律师也几乎每天在博客或微博上发表一条条对聂案的评述,他的拥趸则盛赞其“冒着坐牢的危险公布了聂案全部卷宗,挽救了败局”。我只有哑然失笑。

2015年5月15日,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邱兴隆教授,在湖南大学法学楼学术报告厅,举办主题为:《冤案如何昭雪——假如我是聂树斌案的代理律师》的专题讲座。为了弄清邱教授微信内容背后的情况,我与郑成月局长专程赶赴长沙聆听讲座。期间,由陈光武律师陪同,我们拜访了杨金柱律师执业的律所。在杨金柱办公室的办公桌上,我看到我近7万字版本的代理意见,被全部打印出来,码成了高高厚厚的一摞。后来,杨金柱律师说他用三天时间阅读完了全部卷宗,我深深佩服他的高效与勤奋:18本卷宗啊,我闭关谢客夜以继日地搞,还花费了近20天的时间!而杨金柱律师却能在72小时阅完18本卷宗(也就是不吃不喝不睡平均4个小时就搞一本),真的是老骥伏枥不坠青云之志啊!

关于“败局”之论,我当时以及之后一直在质疑:首先,败局何在?央视只是做了一档节目,洪道德教授作为嘉宾,只是发表了自己具有倾向性的观点。怎么就是“一锤定音:不是冤假错案”了?说洪教授误导了人民群众可以,但说聂树斌案败局纯属危言耸听!其次,如果真是败局已定,凭借公布卷宗,就可以挽救得了吗?我从来都只听说,昭雪冤假错案要靠事实证据,要靠司法公正,没有听说过靠公布案件卷宗的。若真有如此奇效,从此以后,律师们代理刑事申诉案件,只需复制卷宗后公布到网上就可以了。第三,公布卷宗,并没有吃瓜群众想象的那种坐牢危险。。。。。。

至于后来杨金柱在其博客与微博,多次攻讦张焕枝阿姨之事,我大多受托替张阿姨做出了回应。

......

待续

作者 I 李树亭,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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