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代理手记之三:关键物证浮现,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


5、解除与重新委托代理

2010年4月2日,张阿姨打电话说,明天上午有事找我。为方便张阿姨来往坐车顺畅,我们约定在裕西公园见面。

上午10点左右,张阿姨带着一个村干部模样的男子,与我在裕西公园北门见了面。张阿姨介绍那男子是一位邻居,陪着她一块过来的。张阿姨开门见山,说要解除与润邦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同时也解除对我的授权委托。说完,张阿姨掏出两份《终止委托代理协议意见》交给我,说其中一份是给我本人的,另外一份让我转交给润邦律师事务所。我忽然有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像是把背上的一块石头卸在了地上。

张阿姨可能怕我不能接受解除委托代理,毕竟前期经过我的努力,拿到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并将申诉材料和前期调查取得的证据提交给了河北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才有了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转河北省高院处理的函告。张阿姨说,她同时也解除了对张思之先生的委托。我不想让张阿姨对我有任何负疚感,于是我说:我理解您的决定,毕竟2007年11月之后,再审的事情没有任何进展。我还说,虽然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但今后无论是您,还是新的代理人,只要有需要我的地方,只管说话。

其实,自从接受这个案子以来,我的生活已经因此发生了重要变化:一方面,我要在重重困难和障碍中,努力推进案件的进展;另一方面,我要面对方方面面有形与无形的压力。为了避开河北律协和司法机关施加的压力,我不得不申请到北京执业;由于对司法机关的愤懑与失望,多年前的抑郁倾向重新抬头,不得不通过短期出家进行调整。最重要的是:我对自己当初做律师的初心也发生了动摇。记得拿到律师执业证的时候,我曾认认真真写下四句话,作为自己的理想,同时也是座右铭:高擎法律旗帜,匡扶人间正义,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司法公正。可如今,这些都如一地鸡毛。

特别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夏家骏先生,曾经把我整理好的聂案材料,通过内部管道呈送中央领导后,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我对这个案子基本丧失了信心。但是,我不能将这些情况告知张阿姨,那样的话,她心中留存的一点希望会很快破灭,那对她来说过于残忍了。我只是说:保重啊,张阿姨!也许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是注定要让一些人以生命和鲜血,为法治建设奠基祭旗的。

张阿姨虽然解除了与润邦律师事务所和我本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许多媒体的记者到石家庄采访时,无一例外还是联系到我。我除了带他们到张阿姨家,还会把他们领到康老汉家。印象最深的就是,《南方人物周刊》记者赵佳月对康老汉的那次采访。

一般情况下,康老汉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之前我曾带《南方周末》记者赵凌采访他,他只是要求赵记者帮他把申诉材料转交,却根本不愿讲述案件相关情况。但是,在2011年10月8日,他不仅接受了采访,而且几乎是毫无隐藏。我深感意外之余,也瞬间回归记者老本行,速记下他的讲述内容:

“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我在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工作的孩子,应该回井陉矿区,但没有回矿区的家。孩子在石家庄成家,我以为回了她自己家。当时通讯不像现在方便,没法及时联系。星期五、六、日孩子一直不回来,我就琢磨:怎么没回来呢?难道周日孩子上班?周日晚上,女婿去矿区,问我孩子回家没有?我这才发现:孩子没了!当时我们就坐不住了,立刻赶到孩子单位。单位保卫科说先报案吧。我们先到留营派出所,大概是夜里两点多钟吧。派出所的人让先登报,登报后过一段时间,没音信再立案。我们觉得不妥,从留营派出所出来就去郊区分局,找到尚中华。尚当时是副局长。尚也说要登报。没办法,我们只好先回家。

第二天上午,孩子单位保卫科与我们一起去公安局。还是要求先登报。我们觉得不对头,就去找市委。我们找书记,门口不让进,双方发生口角,门口的警察就把我们打了。我们不干,后来市委保卫部的一个人给矿区打电话,让把我们领回去。矿区说人退休了,不归我们管。后来天黑了我们才回去。

报案不理怎么办?只好自己先找找吧。于是我组织亲属,和女儿单位部分职工,一起四处寻找。8月10日下午7点多,我在液压件厂旁边玉米地里,找见了孩子所穿的衣服。当时衣服在草堆里埋着。为了不破坏现场,我就坐在那儿等着。后来,其他找的人过来,赶紧给公安局打电话。厂子也来人了,也给公安局打电话。快到8点钟的时候,公安的人才到,就把衣服取走了。当时天已经黑了,说明天再找吧。

8月11日早上8点,液压件厂组织了全部职工,公安局出动了6、7人,经过拉网式搜寻,才在玉米地里发现了孩子的遗体。找到之后,公安不让我们靠近,他们勘查,折腾了一天。晚上让我们把遗体带回家,这样才立案。郊区分局将案件定为“8.11专案”。

由于公安没有及时立案,延误了破案时机。8月12日,我们又找市委,质问公安局:“报案不立案,这是什么公安?”答复说已经立案。赵金铎(当时任市委书记)也觉得这事不对,下令公安限期破案。破案期间,公安去了我家两次,一次是拿了我小孩的照片,第二次是拿了两件衣服,其中一件是花衬衣,另一件是连衣裙,也是花的。这些衣服都在公安局放着,我们要公安局不给。

后来公安又拿了衣服让我们辨认,一件是花衣服,一件是连衣裙。我们说衣服不是我家的,不知是谁的。再后来郊区分局告诉我们破获“8.11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聂树斌。时间大概是一个月之后,9月份。但告诉我们之前,我们已经在报纸上看到了:《石家庄日报》1994年9月26日。后来《社会治安报》在1994年11月也登报了。这引出两起侵犯隐私权案件。石家庄电视台也有录像,有我孩子遗体的画面,也有我们送锦旗的录像。送锦旗是因为请他们吃饭不吃,说吃饭心里不安,送面锦旗就行了,作为内部教育使用。我按照要求做了锦旗,另携两条香烟,送至分局,并与干警合影录像。送完锦旗,郊区分局把在孩子被害现场拾到的钥匙交给了我。此后,双方再无来往。

1995年案子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开庭。开庭时我当庭提出疑问:

1、案子不是这么简单,可能结伙作案或者雇凶杀人作案。我再三强调这个问题:不可能是他一个人作案,可能合伙作案;

2、现场衣物放的位置与自行车放的位置不对。我孩子一个车子,聂树斌一个车子,放在马路中央,不可能不被发现;

3、我孩子生前所习防身术,非一个人所力抵,身体瘦弱的犯罪分子聂树斌,根本难以制服孩子并予以杀害;

4、孩子的门牙当时脱落、遗失,显然是与犯罪分子搏斗形成;

5、遗体和衣物不在同一地点,怀疑案发现场非第一现场等。

我说的这些不知书记员记下没有。庭审时间不长,法庭也根本没有进行调查、质证和辩论,在公诉人念完起诉书后,法官只是简单说了几句话,辩护人张景和也只是说了“孩子年纪小,从轻处罚”之类的话,庭审就结束了。从念起诉书到开完庭,一共1个小时多一点,只是走了个过场。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赔偿我们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我因中级法院没有查清案件多处疑点,没有支持我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包括外孙女抚养费在内的6万余元的赔偿要求,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高级院提出上诉。聂家也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没有开庭审理,维持了石家庄市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把聂树斌枪毙了,给了我们两份判决书。

从1996年开始,我们一直在申诉,打侵权官司。因为石家庄市公安局为了政绩名利,将我孩子被强奸杀害这一法律禁止传播的隐私案件,由“8.11案件”专案组成员焦辉广写成稿件,在《社会治安报》、《石家庄日报》、《警视窗》等报刊杂志上刊登。更让人愤怒的是:石家庄市公安局未经同意,就将“内部教育使用”的锦旗以及合影录像资料,特别是孩子遗体的录像,交给石家庄电视台播出。石家庄电视台“社会治安纵横”栏目组,没有征得同意,就先后两次播放这些侵犯隐私的内容。这些侵权案子,一直没有得到公正解决,我们一直没有停止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政法机关申诉、控告。1997年7月,我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呈申诉材料,不仅不让进门、接受材料,反而遭几个人将我拽到门卫室,进行殴打。

2005年有一天晚上,我家电话打个不停。有人找我,问我是不是姓康,也不说什么事情。我们怕有坏人,就不接了。第二天上午,郑成月给我们打电话,问我们在哪儿住?姓啥叫啥?是不是有个孩子被害了?一开始我们不想说,后来他介绍说我是广平县公安局的,我叫郑成月,我们又抓住了一个凶手。郑成月主要是了解情况。我们从郑成月那儿知道了王书金案子。后来。孩子的同事打电话,说又抓住了一个凶手。

第三天上午,石家庄市公安局的打电话,说找我落实一件事:是不是有人告诉我们又抓住了一个凶手?我说这跟你们没关系。后来不断有媒体打电话,我一概挂断。再后来,省公安厅两个人找到我家里来。他们先到矿区找到我的邻居,然后找到我家来。他们问了三个问题:1、这段时间都是什么样的人来找你?2、石家庄中院和高院判完聂树斌后,给没给你们判决书?我说给了。他们说我们能不能看看判决书?我说你们的牌牌我不知是真是假,我不能给你们看。

后来,市公安局的人多次打电话,我都没理。再后来,许多人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判决书的事,我才得知:聂树斌的家人没有判决书,省高院不给立案。2006年,邯郸市中级法院审理王书金案,我们赴邯郸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检、法两院告诉我们:河北省委、省政法委已经下令,不准审理你孩子被王书金杀害的案件。河南、邯郸广平县警方侦破王书金杀害你孩子的案卷,已被剔除。你找我们没用!这是上级的命令!

我认为不是聂树斌杀害我孩子。他在我孩子那片儿工厂上班。我孩子下班往家走,王书金干活的地方离我孩子下班的地方近,王书金也不骑车子。石家庄市公安局说,我孩子骑车在前面走,聂树斌骑车在后面跟。但聂树斌作案不会那么轻易得逞。王书金突然出来作案,把我孩子打昏后,再把车子搬进地里。我要政府给我一个真相:到底聂树斌是真凶?还是王书金是真凶?

现在省高院对我们的申诉已经立案,是在最高院发函之后立的案。我每次打电话问王琪,都不出原则话:承认案子在我这儿;案子按程序正在一步一步进行;正在审查,但具体情况不能告诉你。其实在王书金出现之前,在聂树斌家申诉之前,我就去过最高院。关键是:对聂树斌家不重视,对我比较重视。因为聂树斌家没有证据,没有凭证。

2006年,邯郸中院审王书金,我带着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找到邯郸,检察院和法院告诉我:你的孩子的案件没有列入我们审判范围,这是省委、省政法委下令的,只审另外3起杀人的案子。我们这一起不审,但我不能白去,我把诉状交给他们了,给他们留下。我写的材料中央都有反馈。市公安局曾想逮捕我去劳教。邓小平逝世时,市公安局怕我上街,派人到家里看着我。2006年10月,我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要求必须给出结论。河北省高院不仅不给登记立案,反而3个法警再次动手殴打我。一个姓宋的法官出面平息,说把材料送给院长,两个月后给答复,却至今没音信。

我要求中央政法委责成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合并审理,只有这样,才能弄清事实的真相,查明真正的凶手,予以严惩,让我孩子在九泉之下灵魂得以安息。”

对康老汉的这次采访,使我获得了又一个重大收获:案发现场确实曾经存在一串受害人的钥匙!根据已经公开的王书金案审理信息,王书金曾经供述过这个重要细节。我由此推断,聂树斌肯定没有供述过这串钥匙!因为若是聂树斌供述了这个细节,那么,这串钥匙就和现场发现的受害人衣物与自行车一样,成为重要证物随案移交,而不会把这串钥匙还给康老汉!这也意味着:王书金是本案的真凶而聂树斌则是被冤枉的!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案。听到这个消息后,我真心为聂家感到高兴:毕竟,在河北省高院历时9年半长时间,依然复查毫无结果的情况下,聂家人又迎来了一次新的希望。

2014年12月18日,马云龙总编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石家庄火车站接一位新华社的朋友,然后到位于桥东区的一家名曰“格林豪泰”的快捷酒店与他会合。

原来,马总安排我接的这位,乃是当年报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记者之一,现供职于“新华视点”的范友峰老师。另外一位是范老师的同事,他的车次比范老师晚了半个多小时。把两位老师送到格林豪泰后,我才得知:这是马总组织的一次关于聂树斌案复查的小型研讨会。除了见到马总,郑成月局长,朱爱民律师和彭思源律师外,我第一次见到了后来一直自诩为“聂树斌案首席律师”的刘律师。

在此之前的2014年12月15日,杨金柱律师与陈光武律师、刘律师一起去山东省高院提交委托手续。山东省高院认为:聂树斌近亲属应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38条,代理律师以两名为限。之后,杨金柱律师公开提出自己退出,由陈光武、刘律师两位律师代理申诉复查。

由于不想向外界透露此次研讨会确定的聂案复查阶段代理思路,以及具体操作步骤,会上重申:任何人不得接受记者采访。研讨会上,郑成月局长极力向张焕枝阿姨推荐我担任代理律师。因为我被张阿姨解除委托后,曾经以彭思源律师助理的身份,带着郑局和彭律师、郑天赐律师,重新走访了我曾调查取证过的聂树斌所在工厂及被害人所在工厂的职工;郑局也带着我们走访了王书金的相邻,以及与其当年一起在石家庄打工的工友,并且都形成了新的《调查笔录》。郑局觉得我掌握的郑局材料比较详尽、扎实,马云龙总编对郑局的提议也非常赞成。最后,张阿姨决定由我和刘博今担任代理律师。刘律师在餐桌上说:半个月内,他绝对会阅到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的卷宗。彼时彼刻,他信心爆棚的神态,仿佛有1万根毛竹在他胸中摇曳。

因为刘律师说有重要的事情先赶回北京,故此交代张阿姨说,聂家人签好委托手续后,直接寄到他律所里即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刘律师当晚就接受了一家媒体记者的采访,并在12月19日发布消息出来,还被别人截图告诉了张焕枝阿姨。聂家人对此十分不满,12月20日决定解除对刘律师的委托,改为委托陈光武律师,并将通过快递公司寄给刘律师律所的授权委托手续,生生紧急追了回来。

于是,2014年12月22日,我陪同张焕枝阿姨到山东省高院,与陈光武律师会合后,提交了委托代理手续。

6、阅卷与听证风波

2014年12月22日上午,我和张焕枝阿姨、聂树斌的姐夫张聚军一起来到山东省高院,与从临沂赶过来的陈光武律师会合。刑三庭的孟健法官分别接待了我们。在我和陈光武律师分别出示了各自的律师执业证,由张焕枝、聂学生签字、摁印的刑事案件复查、申诉及再审程序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件后,孟健法官先向我们送达了立案复查决定书。我和陈光武律师签收后,孟法官又向我们宣布了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成员: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朱云三,刑一庭审判员张华法官,审监一庭的孙亮法官,刑二庭的张运通法官,还有刑三庭的法官孟健。两位书记员是尹士强和张庆娜。这是五人制合议庭及两位书记员的名字。

孟法官说,最高法院让我们山东高院抽调部分人员组成合议庭,复查聂树斌案件。在复查过程当中,代理律师享有向合议庭提交新证据及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享有申请承办法官和负责记录本案的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同时,按照《律师法》有关规定及《中华全国律协律师职业规范》的规定,希望案件复查过程中,不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去营造某种气氛,因为双方的沟通渠道是畅通的,希望积极配合法院、合议庭做好本案的复查工作。

我说:按照您刚才说的,首先我们提交一份查阅、复制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卷宗的申请书;其次申请法院调取王书金案卷并及时通知我们,允许我们查阅、复制。因为这两个案件的被告人供述和相关证据,同时指向同一起强奸杀人案。我们可以根据两个案件的材料比对,来确认谁才是这起案件真正的凶手;第三,申请法院向受害人亲属(即康菊花的父亲),收集、调取与聂树斌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因为据我了解,康菊花的父亲康孟东老汉,手里掌握了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的一些关键证据,并且了解该起案件相关的细节情况。孟法官听到这里,问我:你这些是听说的吗?

我回答说:我在第一阶段代理聂树斌案件时,与康孟东老汉接触得比较多,他是自愿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交给我的。然后,我了解到他掌握聂树斌案相关的细节情况。因为他参与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同时在审理过程中,他提出了对聂树斌案的诸多疑点。所以,我希望通过法院收集、调取,来更好、更彻底地还原案件事实,查清案件真相。

孟法官说:关于阅卷问题,静候通知;关于王书金案件,截至目前,我们已经全部签收了聂树斌案的卷宗,因为最高法院指令复查的是聂树斌案,合议庭将在阅卷后,决定是否调取王书金案的有关卷宗材料;关于向被害人父亲调取证据材料问题,我们会认真研究并尽快答复;关于将来你们查阅卷宗后,在材料的对外公布上,法官、检察官、律师应该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一些需要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规定。希望二位在阅卷中获取了材料后,作为从业多年的法律人,不可以向没有参与到复查工作中的人告知、不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

自从提交授权委托手续后,张焕枝阿姨每隔一天就打一次电话,询问上东高院通知阅卷了没有?我回复说还没有。根据披露出来的消息,现在山东高院合议庭的法官们正在阅卷。张阿姨说,那我们过去催一下吧?

2015年2月2日,由彭思源律师驾车,我陪同张焕枝阿姨赴济南。第二天,我们与陈光武律师会合后,一起去山东高院。依然是孟健法官接待了我们。

张阿姨说:今天来的目的,是我老伴让我来催一催,看法官阅卷到什么程度了,什么时候让我的律师查阅?我考虑到,我的岁数和老头的病,想尽早看到复查结果。我相信山东高院会公平公正处理我儿的事情,但我老伴一直苦苦让我过来,我就让李律师陪我过来了。

我说:上个月张阿姨就想过来,说交了代理手续都一个月了,什么时候才让律师阅卷?但她腿不行,所以这个月才过来。其实,阅卷的问题,我们也比较关心,都想早点阅卷。现在媒体经常问:你们阅卷了吗?为什么山东高院还不让你们阅卷?我们作为代理律师,从签收复查决定、提交委托手续已经40多天了,我觉得和法官同时阅卷并不冲突,相信陈律师和我一样,不会阅卷后把卷宗公布出去。

陈光武律师说:我多次和老太太沟通,跟她说春节前安排阅卷的可能不大,但她在家待不住。高院合议庭阅卷,我们觉得和律师阅卷没有根本冲突,我不太理解:领导一定安排你们彻底、充分阅卷后几个月,再让我们阅是从什么考虑。为什么一定要合议庭成员彻底阅卷后才让我们阅?其实很简单,拍照或复印好像不太影响高院正常计划。

孟法官说:案件公正处理需要一个好的氛围,这个案子从1994年到今天,已经20年了;可从立案到今天,才不到两个月:在这么短的时间,既要把积压了这么久的问题理清楚,还得处理公正,首先需要的就是时间。合议庭组建以来,无论法官也好书记员也好,我们还承担了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不是一天到晚干这个,但我可以负责任表明一点,这个案子的复查工作一刻也没有停,我们周末都是在这加班的。案件的最终处理,当然首先要对你们负责,但是我也要说,也要对各及公检法、参与到案子的工作者要负责,这就更需要时间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山东高院按照最高法院指令对聂树斌案件复查,是完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的处理本身没有任何偏见和包袱。关于阅卷问题,在这里再重申两条:一定能阅!一定会有充分时间去阅,而且一定会阅得充分。所以不要着急,静候通知,不要受外界干扰。

张阿姨说:我主要是在河北高院受的磨难太多了,从60岁到71了。我把心意表达完了,回去后给老头做充分解释。他有病没法出门,心里挺急。有阅卷时间了,直接通知我的律师。

......

待续

作者 I 李树亭,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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