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查取证
大概因为聂树斌案过于离奇或者具有新闻轰动效应吧,短短几天时间,几乎全国所有的媒体都在关注这个案件。作为案件代理律师,自然而然,我也成为记者关注的焦点,每天从各种途径预约采访或者电话采访的不计其数。有个别媒体的记者,根本没有采访我,就替我说了我不曾说过的话,安排我做了我还没有做过的事情,也引发了不知真相的人对我的误解,我感觉很受伤;还有一些媒体的报道,不仅无助于案件真相的调查,反而会误导读者。如有的媒体刊登了若干种假设,包括王书金通过看报得知了聂树斌案信息,自己招认是为了拖延时日……须知,在案件还在侦查这样一个特殊的阶段,无论是作出这种假设者还是引用传播这种假设的媒体,都不能说是一种严肃的、负责任的行为。
其实我本人在做执业律师前,也曾从事过12年新闻工作,知道类似聂树斌这样的案件的新闻价值,也理解每家媒体为各自读者提供迅捷、独到新闻信息的目的,也非常敬佩各位记者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但是我觉得,不能单单局限在案件的轰动效应方面,以炒作社会新闻的方式报道聂树斌案,而要通过深入挖掘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来探讨刑事司法制度中,从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到法院审判三个阶段的程序合法、律师代理辩护权的行使,来探讨死刑复核权上收的必要性以及死刑制度的完善。已经有许多法学家对此进行过相关论述,但少有媒体上升到这样的高度。
我清醒知道:我不是娱乐圈的,我希望媒体关注案件本身,而不希望自己成为媒体关注的对象,更不会利用和媒体炒作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那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也有违我做人准则和职业道德。
我决定摒开一切外来干扰,先集中精力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现在,除了知道王书金确实供述了在石家庄郊区玉米地强奸杀人以及河北广平警方确实押解王书金到上述玉米地指认作案现场,对聂树斌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
得益于自己过去从事新闻工作的经验,我知道,像这种重大刑事案件,在破案时或者终审宣判后,当地的报纸一般都会予以报道。
于是,我去河北省图书馆,查阅当年的《石家庄日报》。果然,1994年10月4日石家庄日报刊载的《青纱帐疑案》,披露了大量的案件信息。根据相关内容初步判断:
1、报案时间为1994年8月10日上午;报案人为孔寨村康老汉(受害人之父);被害人失踪时间为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半;发现被害人遗体时间为8月11日,遗体已经高度腐败,现场有一辆坤式24型自行车。
2、抓住聂树斌时间:1994年9月23日下午6时20分;犯罪事实:无;目击实施犯罪的证人:没有;供述犯罪时间:9月29日;供述作案经过:用车撞倒受害人,拖至玉米地打昏强奸,用衬衣勒死。
3、定罪依据:定强奸罪,DNA检验有没有?如果有,检材的提取和检验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没有,为什么没有做?既然没有,凭什么认定是聂树斌而不是其他人?
至于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直接主观故意,是基于强奸被害人后怕罪行暴露。如果强奸罪尚无充分证据,故意杀人罪又怎能成立?
2005年3月28日,我和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的姚律师,找到聂树斌案发前工作的单位——河北鹿泉市诚达机械厂,也就是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的校办工厂(冶金机械厂),会见了当年聂树斌的带班师傅杨中山,向其了解当年有关聂树斌的情况。杨中山介绍说:聂树斌是在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毕业之后,分配到冶金机械厂的。当时他干钳工,跟着杨中山做学徒。聂树斌人看上去挺实在,也挺老实,话也不太多。从跟杨中山干到聂树斌出事,大概有一年多时间。直到公安局把聂树斌抓了之后来厂子调查,他们才知道孔寨村发生了强奸杀人的案子。
杨中山说:聂树斌在厂里上班期间,没有反常表现,也没有什么不良的嗜好和行为,干活也从不偷懒耍滑。那个时候厂子早晨八点钟上班,下班一般是冬天下午五点钟,夏天六点多钟或更晚,根据午休时间长短而定。如果谁要提前走,必须跟主任打招呼。虽然考勤不归杨中山管,但聂树斌没有连续几天不上班的情况。因为厂子工作很紧张,工人们都不休大礼拜,谁有事谁告假,但一般情况下人员不出厂子。
在聂树斌出事之后,杨中山听别人说公安局的人来调查,但他不知道是谁来调查的,因为没有人找他调查了解聂树斌的情况。
事情似乎进展得很顺利。经过一番查找,我又发现了一份1994年11月30日刊载聂树斌案的报纸——《社会治安报》。上面刊登的一篇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干警焦辉广采写的侦破通讯《青纱帐静悄悄》,比起石家庄日报刊登的《青纱帐疑案》,披露出了更多的细节。按照相关宣传规定,这种刑事案件的侦破报道,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社才会予以发表,因此,其报道内容的真实可信度比较高。文章显示:
“……液压件厂位于石获公路和西外环路防水堤交叉口处,从液压件厂到孔寨村有3华里小土路,这中间是一片郁郁葱葱的玉米地……100余名搜索人员经过3个多小时拉网式的搜索,终于在小土路路东玉米地内发现了一具高度腐败的女尸。由于发现时间太晚,尸体已经高度腐败,现场勘查的结果令人遗憾。
8月11日下午,郊区公安分局成立了“8.11”杀人案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侦查人员分析判断:这是一起拦路强奸杀人案。发案时间在8月5日下午5时左右。罪犯很可能熟悉这一带情况,胆大妄为,有流氓劣迹。在被害人反抗时,罪犯勒死被害人,又将其衣服扒下,扔在距作案现场100余米的草丛中。
“8.11”专案组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调查,先后查访了8个村庄、12个工厂企业,没有取得丝毫有价值的线索。1994年9月8日,侦查员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调查时,一位退休工人谈到:入夏以来,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区周围,常有一个20来岁的男青年来转悠,发现有女同志上公共厕所便跟过去。这个男青年常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留平头,长方脸,小眼睛,不像市里人。
“8.11”专案组据此判断:这个骑车人居住或工作地点距发案地一带不会太远,作案后的侥幸心理和邪恶的欲念,一定会促使他再次露头。于是,专案组的侦查重点指向靠近郊区的获鹿县边界一带村镇。
……时间悄悄地又滑去半个月, 9月23日下午6时20分,侦查员张日强、杜同福在电化厂宿舍区发现了这个“久违”了的骑车人。只见他从防水堤大路上拐进平房宿舍区,不时地左顾右盼,两位侦查员猛冲过去,拦住去路。张日强突然喝问:“站住!干什么的?”那家伙一惊,掉头想跑,被杜同福一把拽下自行车。他叫聂树斌,现年21岁,获鹿县申后乡人,是获鹿县综合技术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工人。经初步审讯,聂犯交待:“我偷过东西,调戏过妇女,别的没干过。”9月29日,在侦查人员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凿的证据面前,聂树斌自知再无法抵赖,终于缴械投降,供认了拦路强奸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天理昭昭,法网恢恢。青纱帐里的迷案终于真相大白。”
如上所述,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没有任何人发现、指认、控告聂树斌有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和在没有掌握任何聂树斌强奸、杀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猜测,就把聂树斌锁定为涉嫌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法采取强制措施。
按照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8.11”专案组的推断:任何一个在案发前后骑蓝色山地车在案发现场周边一带出现过的青年,都有可能被当成凶手被抓。可怜、可叹的是:因为聂树斌的工作单位距案发现场不远,所以他成为了“按图索凶”的对象!
而且,根据聂树斌母亲之前的《口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景和曾经对聂母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时,聂树斌一直哭。张景和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张景和接着又问:“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也就是说,聂树斌被抓以后,侦查人员涉嫌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人们也有理由提出质疑:究竟是什么“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凿的证据”,使被抓时“只承认自己偷过东西,但是别的事情没干过”的聂树斌,在7天后却供认了自己根本没有做过的强奸、杀人恶行,并因自己这些口供而最终被执行了死刑呢?
我们也可以做出一种推断:当一个人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面临可能被处以死刑的结局时,却亲口承认自己从来没有做过的强奸杀人之事,继而在被记录在纸上的供词上签字画押,除非他当时遭遇着“生不如死”的可怕境遇,否则断不可能做这样自寻死路之事!
很快,调查取证工作又获得了新的突破:我们拿到了鹿泉市1994年8月的气象资料!资料显示:1994年8月5日、8月6日小雨,8月7日暴雨。据此推断,如果案件确实发生在8月5日,那么8月7日的暴雨,必定使受害人的遗体浸泡在玉米地中。天气炎热加上通风不畅,必然导致受害人遗体高度腐败,也因此,提取DNA或者做DNA检验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根本无法完成。
如果没有DNA检验,那么定聂树斌强奸、杀人罪只能是依据口供而不是客观证据。后来发生的事情,证明我当时的推断是正确的。
河北省政法委联合调查组迟迟不公布调查结果,张焕枝阿姨显得焦急而又忧心忡忡。很快,我从新华社一个朋友处,得知这样一个消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初步结论:聂树斌案无错!王书金关于其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供述,纯属胡说!并且这一调查结果已经以文件形式,在公检法内部传达,至于何时对外公布,尚不清楚。
这无疑是聂家人和我所预想不到的。对我们来说,果真如此的话,形势是到了最严峻的时候。这一调查结果一旦公布,王书金或者其家人如果不上诉,那么很快就可能对王书金执行死刑。这样,聂树斌的案子永远也没有机会了。因为,涉及此案的三个直接当事人都死了,谁还能够提供聂树斌无罪的最有力证据呢?没有任何一个人!因此,在王书金被执行死刑前,聂家必须提出申诉——这才是唯一的希望。
为了争取时间,也为了获得舆论的声援,聂家人在我的帮助下起草了一份声明:
聂树斌家人对媒体的声明
首先,我们全家感谢全国各级媒体对聂树斌一案公正、客观的报道,把事实真相告诉了人民群众,并引起中央和各级领导的关注。你们给了我们贫苦家庭道义和精神上的支持,使我们看到了公平和正义的曙光,我们全家和九泉之下的聂树斌永远感激你们!
经过近一个月的漫长等待,我们得知:由河北省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的联合调查组结束了对聂树斌一案的核查,核查结果已经在内部通报。然而,这个结果却令我们全家人不满和不解。对此,我们特作以下声明:
一、我们全家人坚决不服、不接受联合调查组对聂树斌一案的核查结果,我们一致认为,该结果既不公平、公正,也不客观、真实。
二、河北省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的联合调查组,是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北省公安厅组成。而当年对聂树斌一案的最终判决和死刑复核,正是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北省公安厅,分别是当年聂树斌一案起诉和侦查部门的上级和主管单位。由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北省公安厅均是聂树斌一案的直接或间接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北省公安厅没有资格参与对存疑聂树斌一案的调查和核查,他们应该主动回避。
因此,由他们三家联合作出的“核查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和公开,其“核查结果”也是无效的。
三、鉴于河北省现已成立的联合调查组不具备对聂树斌一案的核查资格,我们将如实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申诉,请求他们成立调查组,前来河北全面调查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而不是根据河北省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案件在没有经过再审程序的情况下,认可某种结论。
我们泣血以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成立调查组,对一案两凶进行认真调查,并启动再审程序,让我们享受到程序上的正义,作出公正的裁决,还法律以尊严,还公民以清白,还社会以稳定。
四、在聂树斌一案的事实真相见诸报端后,我们慕名聘请的律师虽为此案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但其却限制我们接受国内外媒体的采访,压制我们到上级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上访或反映情况;并且工作效率极低,多次到省高院,却连聂树斌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也拿不到,影响了聂树斌一案的昭雪进程。
我们聘请律师是为了早日还聂树斌一个清白,结果聂树斌案件的许多相关证据律师没有取到,反而连我们说出真相、反映情况的权利也被限制。我们对律师的能力表示怀疑,决定与他解除委托协议,另行物色律师代理此案。
五、我们在此向媒体负责任地宣布:在联合核查组公布“核查结果”之前,一位原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的民警,已经向我们透露出当年办理聂树斌一案的详细情况:聂树斌是在毫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张日强、杜同福抓住的;并且,他一直否认自己强奸杀人。目前,相关证据已保留在我们手中,可以说是推翻聂案的关键。我们只有在聂树斌案再审时才会提交法院。
我们坚信:十年前的聂树斌案是一起冤案,他是被错判、冤杀的!我们相信我们的法律制度,会给聂树斌案一个程序的正义:再审;我们也相信法律会还聂树斌一个清白!
天理不会因为一些人的良心泯灭而不存在,太阳也不会因为乌云一时遮天而不出现!我们全家在此发誓:聂案不白,申诉不止!!哪怕十年,二十年,我们永不放弃!!!
张焕枝及全家人
二00五年四月
当然,有关“解除委托协议,另行物色律师代理此案”,只是一个策略性的说法。因为此时,我已经与在李久明案上帮了大忙的夏家骏先生取得了联系,准备在适当时候将聂树斌案的材料交由夏先生,通过人大渠道呈送政法高层领导人。
与此同时,我起草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暂缓对王书金死刑案件进行核准、执行,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提起再审的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
1、对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指定由河北省之外的司法机关异地管辖;2、暂缓对王书金死刑案件进行核准、执行;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聂树斌一案提起再审。
另外,依据现有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我完成了第一版的《刑事申诉书》,以申诉人即聂树斌的父亲聂学生、母亲张焕枝的名义,向河北省高院提交。
4、陷入判决书“怪圈”
出人意料的是,河北省高院却不接收聂树斌父母的《刑事申诉书》,理由是:按照规定,申诉人必须持有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才能受理申诉材料!而聂家人并没有聂树斌的刑事判决书!
根据1997年开始执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庭宣判后,判决书应“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生效后送被告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但河北省高院说,1995年还没有实施这个规定。因此,找到刑事判决书,成了申诉要越过的第一道难关。
不管我和聂家人愿不愿意面对,河北省高院已经布设好了一个“怪圈”: 没有判决书,申诉就不会被河北省高院受理,也就根本无法启动申诉程序,其他一切更是无从谈起;而这份判决书,河北省高院当年就根本没有送达给聂家人!而且,这份聂树斌的刑事判决书,此刻也许就躺在河北省高院档案室的卷宗里;但是,聂家人却要费尽周折,满世界去找当年根本就没有送达给他们,甚至连聂树斌都没有送达的这份法律文书!
张焕枝阿姨带着聂淑惠,先是到聂树斌案一审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寻找,中院回复当年已经送达了辩护律师,你们可以去找律师要;于是,母女二人又去当年聂树斌的代理律师张景和处讨要,却连张律师的面都没有见到。
没有办法,聂家人又回河北省高院讨要判决书,因为聂树斌案终审法院是河北省高院。但是,无论是一次次按正常程序领取序号信访,还是村民自发拉条幅声援,最后的结果都是无功而返。
这期间,尽管媒体和社会各界做了各种各样的声援,甚至德高望重的张思之先生还亲笔写信给河北省高院院长,依然没有要到这份本该送达聂家的判决书。
作为代理律师,眼下我的首要任务,就是必须拿到判决书。我想:既然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那么受害人家里肯定有判决书;我们为什么不从受害人家里,拿到这份至关重要的判决书呢?
我把这个思路跟张阿姨说了,张阿姨于是找了一位认识受害人父亲的人,带着张阿姨去登门拜访,但却被痛骂出来。受害人父亲说,他们跟聂家是仇人!他不可能帮助仇人!两家最好是老死不相往来!
张焕枝阿姨被骂后大约过了一周,我和张阿姨又去康老汉家。为避免刺激他情绪,这次我让张阿姨在楼下等我,只让中间人带我上楼。爬楼时我内心忐忑不安,想着自己会不会跟张阿姨一样,被康老汉扫地出门,或者说根本进不了康家的门。
我气喘吁吁地爬上康家所住的7楼,按响门铃后,康老汉打开门放我进屋,脸色低沉地问我:你是谁?来干嘛?我开诚布公地说:我是李树亭律师,我代理了聂树斌案的申诉,现在河北省高院以聂家没有判决书为由,不予受理;因此,我希望您能借我判决书一用。
康老汉语气坚决地说:这绝不可能!我们和聂家是仇人,我绝不可能去帮仇人!并且你说聂犯(当时他一直称聂树斌为聂犯)是冤枉的,谁证明?政府没说他是冤的对吧?再说了,我把判决书给你,最后这个案子要是翻不过来的话,那我岂不是更丢脸?
看康老汉态度如此决绝,我知道自己这次也必定无功而返。我不想继续说服他,怕把他激怒或把关系搞僵。这时候我的手机响了,我趁便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说:“您别生气,我有点儿事先走了,下次再来看您。”
回来后我检讨了一下自己:第一次登门,功利心太强了,进了康家就直奔主题,引起了康老汉的反感。人家对我还没有建立基本的信任,我就朝人家要判决书,搁谁也无法接受。大概又过了一周时间,我又去了康家。这一次我提着一袋香蕉上楼,给我开门的是康老汉的老伴尹阿姨。我就说我刚好在附近办事,顺路过来看望一下两位老人家。进屋后,我在康家朝阳的一间屋子桌面上,看到了康老汉写的申诉材料。毫不夸张地说,康老汉写的申诉材料,足足在窗前摞起一米多高。这次,我只字不提判决书的事情,也没有说任何涉及案情的话,就是寒暄几句,跟老人说注意保重身体之类的话,临别时再说一句:我下次再来看你们。就这样,我基本上每隔一周,就去看望一次两位老人,并且每次都不主动谈论案情,持续到第七次的时候,康老汉终于主动跟我聊了一些他的事情。
康老汉本是一位古建筑方面的专家,他曾给某机构设计绘图,做了一个古建筑项目。但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却没有依照约定给他结清相关设计费、施工费;另外,1994年8月案发之后,一些媒体报道案件时侵犯了他女儿的隐私,因此他将这些媒体诉上法庭,但是判决结果却对他不公;还有,河南商报“一案两凶,谁是真凶”引爆舆论后,又有八家平面纸媒和五家网站,在报道过程中再次侵犯了他女儿的隐私。我帮康老汉固定好证据并做完公证,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这些工作做完之后,我逐步取得了康老汉以及其家人的信任。
每次去康家时,如果康老汉心情好,我就跟他说一下聂案,比如:如果这个案子确实是冤案的话,那就有别的真凶;把事实真相查清,对九泉之下的康大姐也算是一个安慰。若是他心情不太好的时候,我就绝口不提这些事情。有时候,因为我工作忙到外地出差没去,康老汉还会主动给我打电话问:“小李,你那个事情怎么样了,现在有什么进展吗?”他虽然不明说,但我知道他所指的事情就是聂树斌案。事实上,他对这个案件的关心程度,不亚于任何一个人。每次我接到他的电话,第二天我都会跑到他家里,当面跟他汇报案子有什么新进展。这种状况一直保持到2011年。
2007年4月1号,愚人节。这一天上午,我又提着水果去了康家。尹阿姨开门把我让进客厅之后,康老汉把一沓资料交给我,然后端着茶杯去了厨房。我翻看了一下,顿时心头被一种狂喜充塞:资料上半部分是关于民事侵权案子的材料,而下半部分,则是我苦苦期待了18个月之久的两份判决书!康老汉以这种不露声色的方式给我判决书,我明白他的潜在意思。
我压抑着心中的激动,跟康老汉说我下楼去复印一下材料。我一溜烟跑下7楼,跑到离他家不远的一个街口,那里有一个复印店。我一口气复印了20份,实际没有必要复印这么多:用原件复印出两份复印件之后,什么时候要用,什么时候再拿复印件来复印就行了。但当时确实处于非常狂喜的状态。这种狂喜,甚至超过了在山东高院复查期间,复制18本案卷的时候。
我当天下午就把判决书给了张焕枝阿姨两套。但我 嘱咐她,不要对外说这是康老汉给我的,就说是一个不知名姓的“神秘人”寄来的。因为第一,我不想把关注点集中到我身上,那会影响我下一步的工作;第二,康老汉以这种方式给我判决书,他心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如果不给判决书,聂家的申诉根本无法进入程序;如果给了判决书而聂家翻不了案的话,那么这个东西不是我主动给李律师的,是他自己偷偷复印的。如果公开说康老汉把判决书给了我,给了老死不相往来的仇人家的律师,万一案子真的翻不过来,康老汉就会觉得尊严受到了严重伤害。
拿到判决书后,我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在网络上披露的王书金案细节,重新改写了刑事申诉状,并于2007年7月,分别寄给河北省高院跟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5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张阿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最高院已经把这案子转给河北省高院了。之后,我陪着张阿姨一次次去河北省高院,询问案件审查情况。但是,接待我们的一位负责本案的女法官,每次都说案子正在调查,正在调查,正在调查,3年却没有任何进展。
弗朗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法律本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庭代表的是国家的司法和公平正义,它绝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法律肆意玩弄和践踏。但在河北高院这里,却成了某个部门、某个领导意志的附庸。
......
待续
作者 I 李树亭,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